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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带来的新变化

发布者:李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389人看过


居住权设立带来的新变化

   

我们都知道,房屋等不动产存在所有权、租赁权,这次《民法典》物权编又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第十四章,一共六个条文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条文如下: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居住权进行阐述。

张老先生年轻时丧偶,独自把儿子小张抚养长大,退休后张老先生与林老太太再婚,林老太太没有房子,与张老先生一起生活,两位老人生活很幸福,但张老先生有一个心病:自己去世之后,林老太太怎么住呢?如果把房子留给老太太,老太太再留给自己的子女,房子就给外人了;如果不留给老太太,自己去世之后,儿子再狠心把老太太撵走怎么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张老先生可以留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林老太太有房子的居住权,可以一直居住到去世。林老太太在居住期间不能转让其居住权,居住权也不能由其子女继承。在林老太太去世之后,居住权消灭,小张就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林老太太享有居住权,不影响小张在继承房屋后对外出售。在林老太太居住期间,即使房子被卖给其他人,也不影响其居住。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签订书面合同,第二要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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