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
案情介绍:徐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二人又同居生活,于2011年生育刘某甲。2016年徐某与刘某不再同居生活。刘某甲出生后一直由徐某抚养,刘某不尽抚养义务。因刘某不尽抚养义务,刘某甲于2016年诉至法院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刘某甲抚养费450元。刘某甲于2018年9月份开始在济南市市中区XX小学就读小学一年级。2018年8月份,刘某甲因间歇性外斜视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元。刘某甲于2019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已经产生的大额医疗费3000元,同时要求增加抚养费。刘某不同意支付医疗费3000元,亦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理由是2016年的判决书已经确定了抚养费数额为450元,450元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法律规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律师分析: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可能发生不再适应现有情况。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要求,与该方原来负担抚养费的多寡没有关系。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必须合理,如果请求的数额明显超过必要、合理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何为“必要”规定了三种情形,包括:(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