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非机动车状告机动车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案件很常见,但你是否见过机动车驾驶人状告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赔偿的案件呢?
【案情介绍】
张某驾驶小汽车与骑着自行车过马路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伤,自行车受损、汽车受损。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和自行车损失,而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小汽车的维修损失。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汽车修理费的请求。
张某不理解,王某明明有责任,为什么王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法院能支持,张某要求王某赔偿车损,法院却不支持呢?
【法律评析】
理由一: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典》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相较于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遇到交通事故时,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理由二: 对于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赔偿原则是“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便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也只能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并非由行人和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的损失。
理由三: 之所以作出无过错原则的规定,主要因为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动的运输工具,在道路上具有远远高于行人、非机动车的危险性,二者相比,行人、非机动车明显处于弱势。如果规定基于过错相互赔偿,有可能行人的损失获赔远远不足以支付机动车的修理费,这有悖于“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的法益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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