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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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案例

发布者:李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4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李X原为济宁市市中区供销社国营固定工。1995年调入中XX公司工作,1997年调入济宁XX厂工作。2000济宁某电气公司兼并济宁XX厂后,李X多次找济宁某电气公司安排工作,济宁某电气公司始终没有安排。李X在2010年向济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济宁XX以李X未工作为由,裁决李X与济宁某电气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X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李X与济宁某电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X后又多次起诉济宁某电气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生活费,均得到法院支持。2019年济宁某电气公司把李X诉至法院,起诉确认李X与公司之间自2007年开始劳动关系中止。

【法律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律师分析】公司未通知过李X中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没有中止。公司与李X之间也不存在《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因此劳动关系从未中止。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济宁某电气公司主张的劳动关系中止的诉讼请求。济宁某电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济宁某电气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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