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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总结

发布者:秦黎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5日|分类:行政诉讼 |6143人看过


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特征

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挂靠关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在追索赌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赌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s

?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连带保证合同。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应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应追加的被告,如果不参加诉讼,一般可以缺席判决,符合拘传条件的拘传到庭;




1挂靠与借用类案件。

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4条)

②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65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两者作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9条)

④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企业涉诉时,其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0条)

注意: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人告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曹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 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3条)

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民诉解释》第336条)

3 继承遗产类案件。(《民诉解释》第70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继承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即未一同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1)继承遗产类案件的共同诉讼人问题:

①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②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共同原告。

③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如果有继承人因为继承权之外的原因对被继承的财物提出诉讼请求,该继承人为有独三。

4 共有财产类案件.(《民诉解释》第72条)

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侵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5 赡养费诉讼应当追加所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6 因合同引发的诉讼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民诉解释》第66条)

7 代理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71条)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69条)

9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第一,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帮工活动引起的纠纷(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此时可以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第三、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58条。

第四、安全保卫责任和第三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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