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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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基于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据主张债权

作者:杨权法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0次举报

债权人如何基于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据主张债权

原创: 常州律师杨权法 

  【基本案情】2018年9月6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X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X某诉S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与委托人X某讨论了案件基本情况后,本律师建议X某提供了如下证据:1.二份借据(未载明出借人);2.二份银行转账凭证。基于上述证据材料,本律师梳理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2日,S某向X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为S某,借款金额为2万元,S某指定将借款转至其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当日,X某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借款转至S某指定的个人账户。2017年12月12日,S某又向X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为S某,借款金额为2.5万元,S某指定将借款转至其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当日,X某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借款转至S某指定的个人账户。上述二份借据均未载明出借人,且未载明借期及利率等事项。经多次催要无果,X某遂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审理情况】2018年9月11日,本律师代X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X某支付借款本金4.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二份借据(证明目的:S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X某借款2万元,于2017年12月12日向X某借款2.5万元);2.二份银行转账凭证(证明目的:X某于2017年8月22日、12月12日向S某转账共计4.5万元)。开庭当日,被告S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被告S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借款4.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分析】本案中,借据虽未载明出借人是谁,但不影响受诉法院受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X某持有借据原件,且能够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这就能够形成证据链,以证实X某在2017年8月22日和12月12日共计向S某出借款项4.5万元。

至于本案中借据未约定借期及利率等事项,出借人可否主张利息的问题,我们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主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付。同时,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出借人X某与借款人S某未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利率等事项。因此,X某可以催告借款人S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X某在起诉之前已经多次催告S某还款,但S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金。X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认定借款人S某超过合理期限未还款。故本案从原告X某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

【律师建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般存在于“熟人”之间,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更具特殊性——它是一种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方生效。为此,出借人将来主张债权时要避免诉讼风险,那就要在出借款项时保留充分的证据。出借人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出借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以借款人本人账户为宜),同时附言注明该笔转账款项系出借资金。出借人通过这样的操作可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民间借贷合同在资金转至借款人指定账户时即生效。同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出借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事项。至于是否要约定借期内利率,借贷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斟酌。另外,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若未能如期还款,则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也不至于证据缺失而导致资金损失。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