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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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保管的财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作者:杨权法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06次举报

   【基本案情】2018年8月8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T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C单位诉T某其他款项争议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案情经过进行了梳理,并就案件的细节向委托人T某作了询问。本案未进行庭前调解,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后调解结案。案情的基本经过如下。

2016年5月,T某入职C单位从事出纳工作,并与C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C单位依法为T某缴纳社会保险费。C单位系从事食品等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27日,C单位因向客户兑付购物卡而支付给客户8500元。该笔款项由C单位的老板娘H某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客户支付。由于当天是法定休息日,T某未上班。H某当天通过微信告知T某其已向客户支付了兑付购物卡的费用。2018年1月29日,T某将该笔业务支出计入C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并将案涉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H某,但H某未向T某出具收条。C单位的现金日记账系每月给换一本账簿。2018年2月27日,H某再次要求T某将2018年1月27日的那笔兑付客户购物卡的业务事项记账。T某遂按照H某的指示就同一笔业务进行了重复记账。2018年3月,T某向C单位提出辞职要求。T某于2018年3月3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嗣后,H某要求单位的会计向T某追索案涉款项。T某向会计作出解释,该款项早在2018年1月29日即向H某支付但H某并未向T某出具收条,并非自己侵占了单位款项。H某对此不认可,故以C单位名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T某向C单位返还保管的8500元款项。C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如下:1.T某2018年1月的考勤记录(证实T某2018年1月27日未在岗工作);2.H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与T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H某于2018年1月27日向客户兑付购物卡而支付了8500元,并将此事告知了T某);3.T某手写的2018年1月29日业务流水(证实T某未将案涉业务事项作为业务支出记载);4.C单位2018年1月现金日记账(证实将案涉款项作为付出金额登记入账)。T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如下证据:1.C单位会计与T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C单位账目混乱系因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所致,账实不符并非T某的行为所致);2.H某手写的业务收支照片(证实H某于2018年1月27日自行向客户微信转账8500元,从而进一步证实C单位确实存在账目混乱的客观情形);3.C单位2018年2月现金日记账(证实C单位就同一笔业务事项在2018年2月27日再次登记入账)。

【律师分析】本案是否能够作为劳动争议经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需要先行明确。对于哪些案件应当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首先就得明确一点,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争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从本案争议事项来看,C单位要求T某返还保管的款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律师认为,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本案并非因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引发争议,亦非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故不属于劳动争议。但从化解争议宜疏不宜堵的角度出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既已作为“劳动争议”事项受理,则可通过调解途径处理,也无须再行通过诉讼途径耗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律师建议】单纯从本案的争议所涉额度和繁杂程度来看,本案并非重大疑难案件,但跳出案件本身,本律师友情建议广大的从事出纳工作的劳动者,在记载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时,务必认真、谨慎对待。即便是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指令,也要对各项事务依法记账,对于支付出去的现金,务必要求收取现金的有关人员出具相关凭证,以保证资金安全,也可充分保护自己,做到离职时证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方为上策。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固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对于财会工作人员来说,须知如何保留记账证据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