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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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作者:杨权法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7次举报


【摘要】在劳动工伤案件中,不管是申请工伤认定抑或是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者维权来讲有一样重要的证据,那就是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用工制度的不够完善,劳动者本人法律意识单薄,在招聘录用后,当事人双方并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有一份文本,在劳动者签完字后用人单位即将劳动合同收走不给劳动者提供一份。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于劳动者本人而言,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今后如何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文即以本律师近期代理的一件劳动仲裁案件为引子,试图为劳动者在今后工作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3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C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C某诉R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询问C某案件的具体经过,查阅相关材料后,基于C某既有的证据为C某拟好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2年9月8日,C某入职R公司从事注塑工作,并于当天即与R公司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期限为2012年9月8日-2015年9月7日。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前,R   公司又与C某订立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8日-2018年9月7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R公司并未给C某留存一份。其间,R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每月向C某发放工资,且为C某制作了工作证。2018年3月初,R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C某作出劝退处理,但未有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给C某。2018年3月8日,C某向R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R   公司为C某提供工作岗位。同日,C某向R公司邮寄了该份申请书。嗣后,R公司并未给C某安排工作岗位,禁止C某进入厂区工作,同时向C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C某长期未到岗工作,旷工达到一定期限。至此,C某与R公司的劳动争议产生。C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R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C某能够提供的证据如下:1.贴有C某照片的R公司工作牌;2.2018年3月8日要求R公司安排工作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3.R公司的考勤记录;4.C某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清单;5.C某在R公司厂区拍摄的视频。本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前调解结案,R公司向C某支付了相应款项。

【律师分析】书面劳动合同是一项能够证明争议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因有些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制度不到位或者试图规避法律责任而不给劳动者提供,甚至索性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大多数劳动者可能会觉得找到一份工作实属不易,往往选择沉默。但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需要维权时又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就要注意搜集其他相关证据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佐证呢?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但面对实务中错综复杂的用工问题时,单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由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时又重新回到本文需要论述的问题,劳动者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关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的举证责任依然绕不过去。为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看来,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在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前述相应材料以证实存在劳动关系。反观本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所以将本案受理,是因为劳动者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C某的工资卡明细清单显示每月收到工资的转账账户系R公司的名称)、R公司制作的工作牌以及R公司的考勤记录。这些证据材料帮助C某省去了取证的诸多不便。

【律师建议】对于C某来说,庆幸的是,R公司尚能为C某制作了工作牌,且通过本公司的账户为C某发放工资。然而,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用人单位,仅仅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的个人账户向劳动者每月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发放工资。这种工资支付形式如何不规范暂且不论,对于劳动者而言,需要尽量避免的法律风险在于,每月收到用人单位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过来的工资时,要友情性的回复类似于“X年X月份的工资确认收到,非常感谢”之类的文字。起码,这可以初步证实劳动者每月在固定的时间点收到的这笔收入是相应月份的工资。当然,有些劳动者甚至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还没满即产生工伤事故,而劳动者又无相应证据证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劳动者需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与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清楚,何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时,也可以通过聊天软件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聊一些关于工作内容的事项。当然,本律师衷心希望,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能依照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不断完善用工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提高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