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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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杨权法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5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T公司系一家以研发、生产电池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电池制造,其生产的电池用于电动工具、智能家居、智能出行、物联网。2021年11月16日,张某入职T公司处从事产品相关工作(担任电池正极开发工程师),并与T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30日,试用期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当日,张某与T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书》。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1.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员工与公司间的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24个月内;2.员工不得为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服务;3.员工不得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4.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工资之和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按月支付;5.员工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不低于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总收入的五倍。同时,员工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公司。
2023年4月18日,张某向T公司提出辞职。当日,T公司向张某送达《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书>告知书》:“您将于2023年4月21日起开始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限为24个月(即2025年4月20日至),竞业限制补偿金将转入您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的代发薪资账户。”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为176327.68元、月平均工资为14693.97元。2023年7月18日-2023年9月15日间,T公司向张某支付了2023年5月-8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7553.78元。
2023年6月27日,张某入职H电子有限公司处从事工程师工作,并与H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6年6月20日,每月基本工资1520元。H电子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生产经营极耳、盖板、铝壳、连接件、膜材等产品的企业。2023年7月20日,H电子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增加了经营范围“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用于手机、平板及电脑、新能源汽车、家用储能、蓝牙电子烟。该公司在业务领域宣传册中称:“软包电池广泛应用在各类数码产品、新能源汽车,两轮车、储能等场景。”B公司同为T公司和H电子有限公司的客户。
【审理经过】2023年9月19日,T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张某退回T公司已经支付的2023年5月至8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7553.78元,由张某支付T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88771.6元。2024年3月1日,经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双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书》,被申请人张某支付申请人T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金共计247000元。2.申请人T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及仲裁请求不足部分。
【律师分析】现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外,法律还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或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单位任职,这一约定对劳动者自主择业形成了一定的限制,故用人单位依法依约应对劳动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与之相对应,劳动者亦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否则将会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案中,张某在T公司担任电池正极开发工程师且与T公司订有保密协议,其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畴。而H电子有限公司与T公司有着相竞争的业务,张某从T公司离职后入职H电子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其行为无疑违反了与T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张某应当依照约定向原用人单位T公司支付违约金。当然,违约金的金额大小不宜仅依照原有《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机械认定,亦需要结合劳动者违约情节的轻重——如劳动者违约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时长、劳动者因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原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界定。本案中,张某真正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时间应从其入职H电子有限公司时起算,而非从T公司离职时起算,因此T公司关于要求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之和5倍的金额作为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明显过高,应适当予以调整。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