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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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诉请离婚的法律风险探析

发布者:杨权法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8日 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2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W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W某诉Y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任务后,本律师从W某处了解到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04年,W某与Y某因在同一单位工作而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25日,W某与Y某登记结婚。2006年6月14日,W某与Y某生育一子,取名Y12011年,W某出国至日本打工。2014年11月,W某回国。回国后,W某发现在其出国期间,Y某便四处举债。又因Y某无稳定工作、在家经常玩手机或者睡觉,W某遂对Y某多有不满。W某经多次与Y某沟通,均无果。W某顿觉生活无望,遂于2015年5月1日回到娘家生活。此后,W某便与Y某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子Y1一直随Y某共同生活。2016年,W某至本市工作。其间,W某也与Y某少有联系。

【审理情况】本案经由D市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D市于2019年7月5日上午开庭审理本案。原告W某向法庭递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目的:原、被告于2006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Y1的户籍信息证明(证明目的:Y12006年6月14日出生);3.W某的居住证及Z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目的:W某于2016年6月开始与Y某分居)。庭审中,被告Y某答辩称,双方感情尚可,并没有导致感情破裂的事件出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W某的诉讼请求。D市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仍未果。D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出现的矛盾并非实质的、不可调和的。今后双方只要多沟通,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多做有利于夫妻关系改善的工作,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并和好的。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W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D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判决:不准原告W某与被告Y某离婚。

【律师分析】一直以来,我国婚姻法所提倡的是结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理念。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审慎对待离婚的事由。婚姻家庭生活本就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涉及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在搜集过程中对原告来说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就本案来说,原告W某所能提供出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W某与被告Y某确实存在分居二年以上的事实。但不足以证实双方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正因如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Y某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亦基于审慎处理问题的思路,而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案中的原告W某系第一次起诉离婚,D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亦是考虑到Y某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对于案件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本律师在向D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之前也已向委托人W某作了充分释明。为了实现离婚的目的,W某尚需再次提起诉讼。当然,本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如能基于友好沟通,改善双方的关系,自然不必走诉讼离婚这条道路。现因W某坚持诉请离婚,那么W某虽第一次起诉离婚不成,并不意味着这一步就不要迈出去。W某要实现离婚的目的,在协议离婚不能的情况下,又无其他的离婚法定事由出现,势必要再次起诉离婚。换句话说,W某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需要通过多次诉讼的途径以实现自己的主张。

【律师建议】虽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较难搜集,但作为一方当事人坚持要离婚的,则其可先考虑分居,在分居的同时即可先起诉一次离婚,这样可以节省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当然,当事人也要注意证据的搜集,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显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内容)、证人证言、个人租房协议等,均可作为分居的证据,同时,也可进一步印证双方感情不和的事实。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