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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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发布者:杨权法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8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L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L某诉Y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向L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为L某从当地Z派出所调取了Y某(户籍地位于A省)在当地办理过居住证且居住时间超过1年的书面证明。经过对L某提供材料的梳理,本律师整理出如下基本案情。

2011年8月,L某与Y某在单位工作时相识。2012年12月12日,L某与Y某登记结婚。二人曾均有过一段婚姻,现为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感情一般,且时常发生争吵。2013年5月30日,L某、Y某之子Y1与当地Z村委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购买坐落于X镇Z村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5㎡,成交价为16.15万元。至2014年12月25日止,Z村委已从L某处收取房款11.15万元,购房款尚有5万元未支付。2017年3月20日晚,Y某与L某发生争吵,将家中煤气罐搬出,称要将L某杀了。2017年3月21日上午,L某因心生恐惧,从其与Y某的住处翻窗逃跑。2017年3月30日上午,Y某前往X派出所报警,称L某从3月21日离家后一直未归。从此,L某便与Y某分居。2018年5月4日上午,在L某至原住处拿生活用品时,Y某再次与其发生争吵。Y某一时生气用握力器击打L某头部,导致L某头部受伤(头面部外伤约5㎝伤口、鼻骨骨折、右肘外伤约1㎝伤口)住院5天。L某因此支付医药费4324.19元。嗣后,双方经X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Y某因该起故意伤害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审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L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了如下证据:1.L某与Y某的结婚登记证(证明目的:L某与Y某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Z派出所出具的关于Y某的居住证明(证明目的:Y某在Z镇有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3.Z派出所于2018年5月4日制作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目的:Y某于2018年5月4日对L某实施了家庭暴力);4.L某入院时头面部受伤的照片、医院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目的:L某于2018年5月4日遭人殴打住院,并于2018年5月9日出院);5.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证明目的:L某住院5天,支出医药费4324.19元);6.Z村委与L某、Y1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及Z村委出具的购房款收款收据(证明目的:L某与Y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共同财产,并有共同债务须分担)。庭审中,被告Y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系无意打伤L某,已认识到了错误,且进行了赔礼道歉,其与L某感情尚可,请求法院驳回L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认定L某与Y某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3月份开始分居。嗣后,双方于2018年5月4日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争执,Y某对L某实施家庭暴力致L某受伤,该院依法判决Y某犯故意伤害罪。现L某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该院调解和好无效,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结合Y某对L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对L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于2018年10月18日判决准予L某与Y某离婚。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Y某对L某是否实施了家庭暴力,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了便于法官查明事实,本律师为L某调取了Z派出所于2018年5月4日制作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并建议L某提供入院时头面部受伤的照片、医院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及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法庭组织庭审质证后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据此,法官认定Y某存在对L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常涉及的提问是原告起诉的原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及次数、双方是否因此而分居、有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事项。要促使法官认定被告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告应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尽量搜集证据,证据种类不限,但其形式及搜集渠道应合法。具体包括证人证言、照片、录音、录像、接处警记录、医院门诊病历及诊疗票据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官才予以认可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本案正因证据充分,且L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较为严重、Y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才会在L某初次起诉离婚时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本案中第二个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原告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L某在遭受Y某家庭暴力后,因伤住院治疗,属于无过错方,依法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如何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看出,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L某在医院所支付的医药费4324.19元应当由被告Y某承担。在类案处理实务中,有人认为,无过错方遭受家庭暴力而支付的医药费因侵权事实及住院花费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医疗费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对此过错方应赔偿一半[1]。本律师认为,作为无过错方,其遭受家庭暴力而支付的医药费属实际损失,它不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共同财产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一般意义上的消费支出。再者,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为了遏制、惩戒家庭暴力行为才设置无过错方主张赔偿制度,若过错方只应赔偿一半,则与立法本意相悖,过错方应当全额赔偿受害方医药费。此外,在主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作为受害方的L某,依法可以主张Y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现已被判处刑罚,且经法官征询原告意见后,原告最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尽早判决离婚,同意另案起诉损害赔偿,故本案中并未处理损害赔偿一事。

本案中第三个需考虑的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事项。案涉房屋系由L某、Y1于2013年5月30日与Z村委签订了《购房协议》所购得,该房屋现未能领取所有权证,且因涉及第三人利益,法官建议另案处理是合适的。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原告亦表示认同。因共同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涉及到购房款的共同债务亦未处理,L某可进行另案起诉。

【律师建议】在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受害方有责任提供侵权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邻居的证人证言、报警记录、民警处理经过、医院治疗证明等证据。因此,若受害方仅仅向法院提供受伤照片的,其不足以证实因何事由、遭何人侵权,这就会导致败诉的风险。

 



[1]肖峰、田源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第272页,法律出版社20173月第1版。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