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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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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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与王XX、银川市兴庆区胡氏中医诊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任玉洁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4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

胡X与白X系夫妻关系。2007年4月17日,银川xx中医骨伤诊所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胡X,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富宁XX,经营范围为中医骨科及治疗服务。2018年2月2日,白XX以胡XX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填写了银川市xx中医骨伤诊所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2018年9月7日,胡XX死亡。2018年10月31日,银川市xx中医诊所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白XX,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富宁XX,经营范围为中医诊疗。2018年11月22日,白XX办理了银川市兴庆xx骨伤诊所的注销登记。

2008年8月18日至2013年10月份期间,王XX在银川市x x骨伤诊所担任药师一职。此后直至2016年10月份,王X未在银川市兴庆区胡氏中医骨伤诊所工作。2016年11月起王XX又到银川市兴xx骨伤诊所担任药师一职。王XX向法庭提交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宁夏儿童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王XX,检查时间“2018-09-1916:59:28”,临床孕周13.3w,超声孕周12.3w。2018年11月11日晚18:49白XX给王XX发送微信“新的门诊合同你就不用签了。上班到月底”,2018年11月11日晚19:45王XX回复“白XX这是什么意思?”。2018年11月13日起王XX再未到银川市xx中医骨伤诊所工作。2018年11月13日中午12:59白XX给王XX发送微信“刚才言词有些激烈了,请多包涵。新门诊合同你不用签了。我可以考虑补偿你”。关于离职原因,王XX陈述:2018年11月11日,白XX给银川市xxx中医骨伤诊所的其他所有职工均发放了离职申请表、与银川市xx氏中医诊所的劳动合同,但仅给王XX发放了离职申请表,王XX未签署该离职申请表,当晚王XX与白XX微信沟通,白XXx让王XX上班到当月底;2018年11月12日,王XX去上班,王XXx与白XX因签署离职申请表发生争执;2018年11月13日起王XX再未去上班。银川市xxx中医诊所和白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胡XX去世了,银川市xxx医骨伤诊所要注销,因此需要与银川市xx中医诊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白XX与王XX有协商一致,王XX就离开了。王XX称银川市xx中医骨伤诊所实际由胡XX和白XX共同经营。白美xx称银川市xx中医骨伤诊所由胡XX负责经营,白XX是该诊所的医师。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白XXx为王XX支付了工资。王XX离职前每月实发工资为5317元。一审庭审中,王XX称银川市xx中医骨伤诊所为其缴纳了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社会保险;银川市xx中医诊所和白XX称银川市xx中医骨伤诊所为王XX缴纳了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社会保险。

律师点评:本案案件难点在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病故后,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那么个体工商户和公司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个体工商户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其经营者也就是负责人为自然人,故在与个体工商户的纠纷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如果个体工商户是家庭共同参与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与个体工商户原来的经营者是分开经营,所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并无不妥。作为劳动者,可以向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夫妻任意一方主张权利,都是没有问题的。

任玉洁,女,汉族,中共共产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