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存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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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作者:曾存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36次举报

来源:网络 作者:小编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于资金的需求越来越高,贷款行为一经屡见不鲜,遂产生了贷款诈骗行为,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一、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1)立案标准

20105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一万元提高到两万元。

  (2)量刑

  1、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财产。

  2、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

  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规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幅度为上述所示,贷款诈骗行为达到两万就可以进行立案了,然后继续按照三个量刑幅度进行定罪量刑。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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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存钢律师,法学硕士学历,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