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民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XX, 委托代理人A,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A于2016年04月30日起诉至柘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A、B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A将房屋交付给B使用,并承担诉讼费,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委托代理人B、C与被上诉人D及委托代理人时显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A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A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A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张学朋 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