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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8年04月03日 | 发布者:周献民 | 点击:5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于立案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一、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

关于立案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登记立案的范围是: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登记立案的程序是:


 (一)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二)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无法决定的,先行立案;


 (四)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五)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二、起诉要带哪些材料?



 (1)民事(行政)起诉状(份数按当事人的人数+1)。


 (2)原告、被告的主体身份信息。


 (3)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份数按当事人人人数+1)。民间借贷案件要提供证据的原件进行核对,离婚案件要提交结婚证的原件。

 

 如果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建议您到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调取公民信息检索单。如果被告是法人的,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打印工商信息。



三、材料不齐全时,当事人怎么办?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四、立案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不同诉讼的案件都需要先确定管辖法院,然后再提交起诉状启动诉讼程序,如果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话,就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民事立案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一般适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立案管辖:

 (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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