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公司法第51条催缴出资及其救济制度的设计
新公司法(指2024年7月1日施行的第六次修订的公司法)
第51条【催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资本充实责任,而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在程序上,由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执行事务的董事)监管到位。这是由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决定的。董事若未能在出资、增资阶段通过催缴义务合理控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风险,则会影响期对债权人的资本监管义务之履行。本条赋予董事会催缴职权后,可以增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权和话语权,提升解决出资认缴难题的有效性,进而促进股东会成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博弈的第三方主体,以公司利益为立足点保障股东出资符合其认缴承诺。
新公司法将董事会规定为公司内部的法定催缴执行主体,文献资料显示,这已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赋予董事会有催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和不履行催缴应承担的责任的义务,即董事会对债权人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当然,若董事会尽到了催缴义务,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建立董事会催缴制度可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诚信危机”。董事会催缴义务的法定化,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股东的基本权益,防止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虚化,限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规避出资义务。
董事会催缴制度在实际履行中应注意:其一,董事会为催缴程序的主体;其二,董事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催缴,即要求董事会将董事会决议、通知及送达回执书面文件一并送达给股东,股东在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董事会记录在案,作为举证证明其已履行送达义务的证明;其三,董事会在决议前,应当履行出资核查义务,及时发现和查实股东是否存在未按期未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金额,但董事会不得滥用该权利;其四,在董事会不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五,若董事会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催缴义务,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免除董事会补充责任。
另外,至于在公司不涉及外部债权人利益时,是否应赋予公司在催缴出资上的自治,值得探讨和今后的进一步通过司法实践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