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方:此案件周献民律师为被告方代理律师 判决结果:胜诉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甲等八名自然人,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22年1月23日签订的《xxxx公园项目收尾合作协议》无效,并确认该协议已于2022年3月1日解除,同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A公司主张,其虽参与协议拟定,但因协议未获得项目中标单位盖章确认,且被告为自然人,不具备发包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协议应属无效或已解除。被告辩称,A公司并未在协议上盖章,也未实际参与协议履行,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述请求;定金已按约定条件全额退还给实际支付人,不应再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查明,协议乙方虽列明为A公司,但仅有第三人戊签字,A公司未盖章。定金由戊之弟支付,后由甲按约定退还。A公司未参与协议所指工程项目。
判决结果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A公司未在协议上盖章,也未实际参与协议工程,不具备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故A公司并非协议当事人,无权主张协议无效或解除。
因A公司非协议当事人,其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解除的诉求缺乏“诉的利益”,本应裁定驳回起诉,但为全面处理纠纷,以判决形式驳回。
定金由第三人戊支付并已退还,A公司未能证明其与该款项有关,且其非协议当事人,无权依据协议主张定金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A公司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当事人的认定以及未盖章协议的效力。法院从“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两个层面进行了审查:
意思表示缺失:协议虽列A公司为乙方,但A公司未盖章,且当庭陈述其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同意签署,表明其并无受协议约束的意思。
未实际履行:A公司承认未参与协议所指工程,定金支付与退还均在甲与戊之间进行,进一步证明A公司未进入合同关系。
诉的利益审查:民事诉讼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A公司既非合同方,其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状态便缺乏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属于不具有诉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并非适格原告,其全部诉请均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对企业在合同签订与风险防控方面具有重要警示:
“名实不符”风险极高:协议文本记载的主体与实际签字、履行主体不一致时,极易引发权责不清的纠纷。企业应确保合同签订主体、盖章主体与实际权利义务承担者保持一致。
盖章即承诺:在商事活动中,公司盖章是作出意思表示的最重要外观形式。未盖章的协议文本,即便列明公司名称,也难以被认定为公司行为。公司应严格公章管理,避免空白文件流出或名义被冒用。
诉的利益是诉讼门槛: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若自身并非合同当事人,仅因“担心卷入纠纷”而提起诉讼,通常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可能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证据意识至关重要:A公司未能证明定金系其支付,也未能有效证明其曾发出解除通知,导致在关键事实上举证不能。企业在款项往来、通知送达等重要环节应保留清晰、直接的证据链。
建议企业在参与项目合作时,务必以自身名义正式签署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全程留痕,避免因主体身份模糊而陷入被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