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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效益分享合同履行纠纷案:设备未验收合格能否主张分享款?》

2025-09-28
2025年09月28日 | 发布者:周献民 | 点击:3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A公司(华某公司)与B公司(海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签订《xxxxx节能项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套由C公司(穗某公司)生产的节能设备,安装于B公司工厂。合同约定:设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华某公司)与B公司(海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签订《xxxxx节能项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套由C公司(穗某公司)生产的节能设备,安装于B公司工厂。合同约定:设备投产后,B公司从节省的天然气费用中按比例向A公司支付节能效益款,分享期6年,总金额不超过297.5万元。合同还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若B公司一周内未安排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A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完成设备安装,但后续调试中多次因技术问题(如窑炉断棒、塌陷)中断,未能完成节能率测试。2022年9月及2023年10月,A、B、C三公司多次开会协商,最终于2023年10月9日达成解除合同、拆除设备的合意。后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节能分享款86.77万元及违约金。

二、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法院认为:

  1. 合同已因三方协商一致解除,且未能验收的过错在于A公司;

  2. 即使合同未解除,因A公司两次调试均未通过验收,B公司亦有权依约解除合同;

  3. A公司主张“视同验收合格”不成立,因B公司已积极安排验收,但设备始终未达到验收条件。

三、案件分析

  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2023年10月9日三方会议记录表明A、B、C公司已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故合同关系依法终止。

    • 退一步讲,合同约定“两次验收不合格可解除合同”,A公司多次调试失败已触发该条款,B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

  2. “视同验收合格”条款的适用限制

    • 合同虽约定B公司一周内未安排验收则视为合格,但该条款以“设备调试完成且具备生产验收条件”为前提。本案中设备因技术问题始终无法稳定运行,不具备验收条件,且B公司已多次配合调试,故不能适用该条款。

  3. 节能分享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

    • 合同明确约定节能效益款以节能率验证和实际节能量为支付基础。设备未正常运行,未产生节能效益,A公司主张分享款缺乏事实依据。

四、律师点评

  1. 技术型合同的履行风险
    本案涉及节能技术设备,其履行高度依赖技术可行性。A公司作为服务方,未充分评估技术风险即签约,导致设备无法达到约定效果,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

  2. 合同条款设计的严谨性
    “视同验收合格”条款若未明确限定适用条件,易引发争议。建议类似合同补充约定“验收条件成就的具体标准”(如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数据采集规范等),避免单方滥用条款。

  3. 多方合作中的责任界定
    A公司依赖C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但未在合同中明确C公司的直接责任,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追责。建议在多方合作中约定连带责任条款,并保留技术瑕疵的证据链。

  4. 诉讼策略选择
    A公司在明知设备未验收的情况下仍主张分享款,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支撑。若早聚焦于与C公司的技术纠纷或合同解除后的清理义务,或可减少损失。


结语:本案警示企业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审慎评估履约能力,明确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技术缺陷陷入被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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