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某及某营销策划公司(简称“中介公司”)签订《XX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的房屋出售给关某,经双方协商,房屋总价款100万元。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见附件。
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应于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因张某原因未能按期将户籍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被告张某应当按日向关某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关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但在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虽经多次催促,张某未将其户籍迁出该房屋。
协商未果,关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户籍迁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张某向关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提醒:在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如涉及到卖方迁户口的事项,要对逾期迁户口(籍)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以敦促卖方及时履行迁户口(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