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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备案但未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房屋被查封,合同解除后如何收回房屋?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1426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通常是具有一定的周期的,由其是目前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首付款由购房人直接交纳,余款通常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由开发商对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直到购房人办理完毕产权证。那么,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到房屋办理下来产权证,这个周期通常是2-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周期一般是从房屋交付之日起的180日内)。

在这个周期内,存在着购房人违约不支付房款(包括银行贷款)的情况,也存在着开发商烂尾、破产的情况。如果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并网签备案,但房屋还没有办产权证的情况下,因购房人的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且购房人也无力继续偿还按揭贷款,此时作为开发商,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出卖人,开发商有权在购房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发通知催促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通常15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期限届满其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就要及时发通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目前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受一年的法定时效期间限制,避免因超过期限而导致无法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目的。注意保留发通知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邮寄凭证、通知内容复印件、短信、电话录音等。

完了之后及时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由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方式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定。拿到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生效法律文书后,下一步就是向查封法院提出异议。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才发生效力。那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房屋是不可能再登记至购房人名下,此时物权尚未设立,作为开发商,基于开发建设行为而对所出售的商品房享有原始取得的物权,预售的房屋不属于购房人的财产,此时,法院就应当对不属于购房人财产的房屋解除查封措施。在房屋查封措施解除后,开发商可以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将房屋信息从房管部么撤销掉,最终达到可以重新销售的目的。

对于一般的购房者而言,如果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但在过户的时候发现卖家的房屋被查封,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法院拍卖了你所购买的房屋而卖房人又无钱退还给你,最终落得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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