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引起的纠纷。张某、孙某与周某同属于某单位职工,由于单位定向开发福利房,周某享有购房资格而张某、孙某(两人为夫妻关系)没有购房资格,二人便与周某商量,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其购房资格,然后以周某名义买房,张某、孙某作为共有人出现在合同中,购房款由张某、孙某二人实际支付,发票开具的也是三个人的名字。在房产证未办理之前,周某因病去世,周某的继承人便与张某、孙某二人因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了争议。本人所代理的是开发商一方,按照合同约定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对于本案来讲,法院最终确权房屋归谁所有,我们开发商都需要履行协助义务,这是无可逃避的。
2、那么这个案例放到这里,主要是分析一下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本案张某、孙某举证证明了其与周某之间的以3万元转让购房资格的协议,以及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明,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孙某是实际购房人,在未办理产权证之前,债权尚未转化为物权,因此还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固法院判决确认其是实际购房人,待房屋办理权属登记后,才算是享有所有权。
3、因此,建议广大购房人在借名买房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你们之间的借名行为保存还相应的书面凭证,出钱行为也保存好相应的凭证,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名的人认定为实际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