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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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权之丧失

发布者:周晓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继承 |530人看过

继承权之丧失依据丧失程度则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绝对丧失;第二种,是相对丧失。今天,我要论的是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人在特殊情况下应不予支持。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下绝对丧失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绝对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请大家看后面的规定:凡因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即使被继承人予以宽恕,愿意让该继承人继承,该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我认为这后面的规定既不科学,又不合法。因此,我还认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人若是限制民事能力、无民事能力或者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应该改为相对丧失。
       不科学的具体表现有:第一,不符合国家政策。因为,这三类人是受法律保护和照顾的。尤其是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这类人国家每年不仅出台了不少政策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还从国家财政里拿出专项资金来保障他们的生存。第二,不符合人道主义。因为,这三类人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没有独立的民事能力,因此,在能力上无法独立生存、在思想上就有问题,所以,很容易产生极端思想从而做出危害他人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影响社会的秩序。所以,这三类人的行为(不作为)即使符合法定事由。但是,从以上两点来我们也应该给予适当的照顾。故而该他们的继承权规定为相对丧失。
       下面我们又来谈谈不合法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要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就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另外还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也是法律保护和尊重被继承人意思的表现。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人即使被继承人予以宽恕,且愿意让该继承人继承,法律若不恢复该人的继承权则违反了法律,因为,被继承人的意愿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限制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或者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之外的继承人所做的侵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若属法定事由则应当继承权定为绝对丧失。因为,一个民族或者是国家都离不开公序良俗的规范。
       因此,我认为以上这三类人之不作为即使符合法定事由但是,若被继承人予以宽恕,愿意让该继承人继承,那么这三类人既可以做遗嘱继承人又可以做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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