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城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E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A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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