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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9日 | 发布者:赵静 | 点击:1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被告A,被告A,被告A,被告A,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E民...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城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E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A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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