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季,别掉进“保过”的坑
年底
各类大型考试轮番登场
努力好学的你
一定也收到不少
培训机构的招生启示
“保过拿证、不过退费”
“xx精英班,拿高分不是梦!”
诱人的广告背后
是否暗藏玄机?
“保过协议”真的靠谱吗?
“保过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合同无效!
王先生看到某培训机构内容为“报考学历未达标?报考资料不全?解决所有报考难题!敢于和学员签订退费协议,不能通过免费重修和退款”的宣传广告,故与该培训机构签订《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约定培训机构为王先生进行考前辅导并提供考试报名服务。其实,专科学历的王先生并不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报名条件,但培训机构称通过该公司特殊途径可为王先生成功报考。考试后,王先生收到人事考试中心的通知,称其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成绩证明的行为,给予王先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随后,王先生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全国执业且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直接影响国家、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及每个公民在消防隐患背后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证书考试有正常的报名及考试秩序,王先生和该培训机构明知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培训机构的违规手段报名,既妨害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管理秩序,又妨害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王先生和该培训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王先生。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如果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保过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那么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保过协议”起不到保过的效果,在扣除培训机构已经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后,剩余培训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考试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将被取消报考资格。在考试报名时造假还将按照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考试不过全额退款 合同有效法院支持
张女士为了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二级建造师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参加该培训机构的“保过班”,一年内没考过可全额退款。合同同时约定培训机构提供报考、考试通知、成绩查询、毕业申请、毕业办理等服务内容。后张女士没有通过考试,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培训机构以已经为张女士提供服务为由拒绝退款,张女士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关于“一年内没考过可全额退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张女士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参加课程培训、完成课业任务,在一年内未通过考试,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具有合同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张女士全部培训费。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考生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过协议”中“不通过考试即可退费”的约定即有效,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考生未在约定期限内通过考试,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款。
合同未约定“不过退费”,广告宣传
算不算数?
李女士经朋友介绍与某培训机构签订《自考课程辅导班协议书》,约定某培训机构为李女士提供自考考前培训、指导报考等服务。合同同时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培训机构帮助李女士报考自考专业所需全部科目。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向培训机构支付了培训费,培训机构为李女士提供了考前培训资料、指导报考、报名考试等服务。一年后,李女士因两门专业课未考过,导致未获得自考学历证书。李女士称培训机构在宣传时曾承诺“考试不过即全额退款”,故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机构已经完成培训义务,并且已经按照约定为李女士报考全部自考专业所需课程。李女士对于其主张的在宣传中培训机构承诺不过退款没有提交证据佐证,且合同中并没有“不过退款”等约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袭了上述规定,并增加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这一新规定。
因此,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足够具体,能够被认定为要约,在考生接受培训机构“不过退费”的广告内容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过退费”,培训机构仍要受到广告宣传的约束。但在本案中,李女士并不能举证证明该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或销售人员对“保过”进行了承诺,无法判断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及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要约,而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中亦未对退费进行约定,因此对李女士要求退费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提示您在报考培训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广告宣传,切勿轻信;
擦亮双眼,规避风险
实践中,培训合同中的“保过条款”通常以下述形式存在,有的培训机构在宣传时通过广告宣传或营销人员承诺“保过,不过退费”,但在签订合同时却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费条款。有的“保过协议”对于退费条款限制了苛刻的隐藏条件,例如学员不能缺课、必须完成作业、成绩达到分数线等,否则将不予退还学费。在此,提示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清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保过”以及“保过”条件、退费要求、数额等内容,避免培训机构为退费设置障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考生亦应按照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时对方推脱责任,给维权造成困难。除了上述情况,有些公司打着“考试保过,有内部资料、内部人员”的幌子,骗取学员学费后溜之大吉,构成合同诈骗,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故考生在报名时应通过正规机构进行报考,切勿大意反被骗取钱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相应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考生在看到类似广告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市场秩序。
违规报考,请勿相信
积极取证,维护权益
部分培训机构通过教育培训合同的形式掩盖代为报名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还通过违规手段为不具备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导致考生成绩被取消,最终无法获得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如果考试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将被取消报考资格、取消成绩,甚至被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再次提示,考生在报名时可以通过相应网站了解报名条件,进行资质审核,避免出现违规报名的情况。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轻信培训机构“报名无忧,一键解决专业不符合、学历不达标、无工作证明”等宣传。
此外,很多培训机构在宣传时通过广告、销售人员承诺保过,但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过退费。很多学员在接受推销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取证意识,导致最终维权困难。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可以把宣传材料、广告、推销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保留下来,必要时对证据进行公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转自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