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宗朴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朴,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4民初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人共同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保险合同关系,案涉医疗机构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故被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应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没有审查保险合同的主体,错误的作出了“原告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与被告蓬莱支公司达成保险合同”的审查结论。从现有的保险凭证上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保险合同。2、本案所涉医疗机构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本案应定性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中主张的内容来看,被上诉人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在不同时间与不同患者发生了十三起医疗纠纷案件,每个医疗纠纷案件互相独立,而本案医疗机构责任险合同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其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此十三个医疗纠纷案件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标的不同,不能在同一案中处理,应分为十三个案件及案件号处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其与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单》,诉请二上诉人支付保险理赔款。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者生命等。案涉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患者因医疗事故等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本案被保险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烟台市蓬莱区,故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责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二上诉人主张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案涉医疗机构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管辖异议审查阶段不予审查。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