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楼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
委托代理人刘婷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沈诚,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xx)嘉民四(民)初字第4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 俊
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
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