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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彭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沈诚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1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楼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

委托代理人刘婷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沈诚,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xx)嘉民四(民)初字第4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 俊

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

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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