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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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原告A公司诉某银行案解析

发布者:褚文君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07日 1655人看过 举报

2025-05-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梳理

  • 票据基本信息:原告持有的是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3日,出票人为成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成都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某银行营业部,票据金额为200000元。

  • 背书流转情况:该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最终流转到原告A公司手中,背书过程连续,签章完备真实,背书链条清晰,原告A公司作为最终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 拒付情况:原告A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收款,某银行于2024年12月26日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以票据逾期超2年为由拒绝付款。

法律依据及诉讼策略

  • 票据权利时效与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持票人丧失所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是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关键法律依据,也是诉讼策略的核心所在。

  • 票据的合法性与持票人身份确认:在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包括票据的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健全、背书连续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符合这些条件,法院也依法确认了原告作为持票人的身份,为后续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奠定了基础。

诉讼请求及理由

  • 返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原告请求某银行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等的利益即票据款200000元,这是基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规定,也是原告在票据权利时效已过但民事权利仍存的情况下,所能主张的合理诉求。

  • 诉讼费用承担: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这是常见的诉讼请求之一,旨在让败诉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

法院审理与判决

  • 缺席审理:被告某银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充分举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争取法院的支持。

  •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持有的票据合法有效,且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某银行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最终判决某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A公司返还未支付的票据款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续执行与保障

  • 执行措施: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某银行逾期未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原告的权利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 诉讼费用执行:对于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确保原告在诉讼成本方面的权益得到维护。


褚文君律师,现为焦作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2011221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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