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褚文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XX,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郭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双方于2018年10月29日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矛盾诸多,原告忍无可忍,提起诉讼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随即前往江苏打工至今,双方一直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多年之间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感情淡薄,再无修复和好可能。鉴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X辩称,同意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20万元彩礼原告退还我8万元。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怀孕但并未生育,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9年4月双方分居至今。2019年7月2日原告曾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豫082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并未和好,被告也未作出努力以挽回双方的婚姻,致使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的陪嫁物品有餐桌一张(含六把椅子)、休闲桌一张(含两把椅子)、床上用品十套、被子八条,以上物品现仍在被告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019)豫082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居住证复印件、房租租金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自2019年4月至今长期分居,在本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仍未能和好,从而导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答辩中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庭审中要求原告退还8万元彩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该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XX与被告杨X离婚。
二、驳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