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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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梁X与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中XX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

发布者:褚文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6726人看过 举报

2023-06-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梁XX与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中XX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4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X、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54181.65元、鉴定费13500元,以上共计267681.6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XX与梁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1130日登记结婚。原告吴XX的孕期检查均在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期间,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并未检查出任何异常。202181日下午,原告吴XX还到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羊水检测和胎心监护,仍被告知一切正常,只是需要注意胎动,一周后按例再来检查。结果第二天,即202182日早上,原告吴XX发现羊水破裂,遂立即前往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入院。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并未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反而以需要核酸检测报告为由阻止入院。经过原告及家属的多次交涉才最终入院待产。在此过程中,原告吴XX的羊水不断流出,步行到4楼待产室后,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才对原告注射缩宫素并开始胎心监护,后医生护士离开现场。但原告突然发现胎心监护仪显示胎动停止,才在其他病患家属的帮助下叫来医生进行了紧急手术。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以原告吴XX存在“帆状胎盘血管破裂出血,胎儿窘迫、胎膜早破”为由而对原告吴XX进行了剖宫术,并产下一名女婴,但仅仅存活了数十分钟,即因“重度窒息”而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依然没能挽救这颗幼小的生命,孩子被医院宣告了死亡。

经过卫健委委托,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孩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确定“吴XX之女符合宫内羊水吸入伴肺不张致急性呼吸障碍而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吴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未能及时为羊水已破的原告吴XX开通绿色通道进行救治,在生产前的胎心监护时未有医护人员在场陪护等,均延误了病情。且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吴XX进行多次孕期检查中、甚至直至生产时均未发现原告吴XX存在“帆状胎盘、血管破裂”等症状,直接导致了孩子在出生之后发生休克和窒息,并最终夺取了孩子的生命。这是二原告结婚后的第一个孩子,名字都没有来得及取。而且原告吴XX因为施行了剖宫手术,医嘱两年之内不能怀孕。该起医疗事故对原告乃至其整个家庭的打击都是巨大的,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不可磨灭、难以估量的。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XX公司于20235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吴XX、梁XX各项损失共计23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3525日前打入吴XX名下中国XX银行622180XXXXXXX的银行卡内;

二、原告吴XX、梁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吴XX、梁XX与被告焦作市妇幼保健院、中XX公司之间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8元,由原告吴XX、梁X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褚文君律师,现为焦作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2011221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14108202011221014 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