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金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6日 4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董某某,住新疆阿克苏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5)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新N3Gxxx号车辆,在阿克苏市解放中路东侧人行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宏运商店前左转弯时,车前碰撞行人邹某某,致邹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又查,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50000元(其中48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