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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与规则

发布者:刘凡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154人看过

一、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情形:

1. 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具体: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

2. 债务合法有效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3. 构成不安抗辩权适用的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且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预知,或应当得知而因过失没有得知的。

4. 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提供担保的,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二、行使不按抗辩权的正确姿势:

1. 要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消除不安的事由,或提供担保;

2.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7.7 法发〔2009〕40号)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求: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同时存在的双方债务不仅具有对价性,并且须为先后顺序不同的两种义务。如果是同时履行义务,则不产生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且有难为给付之可能。此种财产状况的恶化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预知。明知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视为其自愿承担不能得到对待给付的风险,不能取得不安抗辩权。应当得知而因过失没有得知的,亦不能取得不安抗辩权。

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以不安抗辩权作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褚红军:《经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1994年第9期

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已设立了担保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最高院(2002)民四终字第3号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有关不安抗辩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次要尽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而本案中投资公司与工具公司并不存在谁先履行债务的问题,投资公司也没有通知工具公司要中止履行合资合同,因此不符合合同法有关不安抗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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