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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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客车时自带行李丢失的,应当向谁主张赔偿?

发布者:李坤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1801人看过

案例

史某出差乘坐长途客车时,司机称按照客运公司的规定,客车内不得装大件行李,让史某将随身携带的拉杆箱放在客车的行李箱内。由于妥善保管,司机表示没问题。车到站后当史某下车取行李时却发现自己的拉杆箱不见了,于是找到司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称是史某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东西,不应由他赔偿。那么,史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呢?

律师讲解

史某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他的损失。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史某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史某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运输公司却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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