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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法定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个罪名和内幕交易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内幕交易罪利用的是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也就是通常说的“老鼠仓”。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有的是因为工作关系接触到投资决策信息的后台人员,还有的只是从亲友处听到消息后跟着买卖的普通群众。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跟着买了一点”“就是帮朋友操作了一下”,根本没意识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亲属跟仓交易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是未公开信息”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亲戚在某基金公司做交易员。某段时间,亲戚告诉老赵“最近有一只股票不错,可以关注一下”。老赵听了之后,买入了这只股票。后来这只股票因为基金建仓而上涨,老赵赚了一些钱。监管部门在调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时发现了老赵的交易记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被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听亲戚提了一嘴,不知道那是未公开信息。她说老赵平时也炒股,买那只股票就是觉得亲戚在基金公司上班,消息应该靠谱,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信息性质的认知。家庭聚会的聊天记录、亲戚的证言都显示,亲戚只是随口说了一句“可以关注一下”,没有明确说这是基金公司即将建仓的未公开信息。第二,核实老赵的交易行为是否异常。老赵的证券账户显示,他平时就有炒股习惯,这次买入的金额也不大,和普通散户的投资行为没有明显区别。第三,核实老赵是否从亲戚处获得了明确的交易指令。亲戚没有明示或者暗示老赵去买股票,老赵是自行决定买入的。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亲戚透露的是未公开信息,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赚的钱被要求退回。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饭桌上听来的消息,我以为就是闲聊,没想到是未公开信息。以后不管谁跟我说股票的事,我都不当投资依据。”

第二个案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被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通过论证“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证券公司做投资顾问。他的工作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参与公司的自营交易决策。某天,他根据公开的研究报告和市场分析,建议一个客户买入某只股票。客户买入后,这只股票因为公司自营部门的大额买入而上涨。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老周的建议时间与公司自营部门的交易时间接近,认为他利用了未公开信息。老周被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根据公开的研究报告给客户提建议,没有接触过公司自营部门的交易信息。她说老周的工作权限不允许他查看自营交易数据,他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的工作权限和信息接触范围。公司的权限管理系统显示,老周没有权限查看自营部门的交易数据,他的工作电脑和账号也没有访问过相关信息的记录。第二,核实老周的投资建议依据。老周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公开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数据作为支撑,不是基于未公开信息。第三,核实交易时间吻合的偶然性。公司自营部门的交易时间和老周建议的时间虽然接近,但老周没有接触过自营部门的交易计划,时间接近属于巧合。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其投资建议有公开依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权限记录、研究报告和交易数据分析。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证券公司的从业资格受到了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给客户提建议,得有公开依据。光凭感觉或者听到的消息,早晚要出事。”

第三个案子:从亲友处听到消息后跟风买卖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在基金公司工作,某天朋友告诉他“有一只股票最近可以关注一下”。老李觉得朋友在基金公司上班,消息应该比较灵通,就买入了这只股票。后来这只股票因为基金建仓而上涨,老李赚了一笔。再后来,监管部门在调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时发现了老李的交易记录。老李因为从朋友处获取了未公开信息并进行了交易,被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听朋友提了一嘴,不知道那是未公开信息。她说老李平时也炒股,朋友没有明确说这是未公开信息,也没有让他一定去买。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未公开信息的来源是朋友,朋友是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老李只是一个普通的股民,从朋友处听到了消息。老李没有参与未公开信息的获取,没有参与信息的传递链条,只是根据朋友的话进行了交易。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未公开信息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可以关注一下”,没有明确说是未公开信息。第二,证明老李没有从朋友处获得明确的交易指令,是自己决定买入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李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但赚的钱被追缴。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听朋友一句话,差点把自己搭进去。以后炒股,只信公开信息,不信小道消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未公开信息、被朋友随口告知、不具备识别能力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是定性的关键。没有权限接触未公开信息、投资建议有公开依据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动跟风者的有效辩护方向。从亲友处听到消息后跟风买卖、不参与信息获取和传递的,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是否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是重要判断标准。随口闲聊和明确建议有本质区别,要严格审查。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和“根据公开信息判断”、“故意利用”和“被动跟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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