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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操纵证券市场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操纵证券市场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法定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股市操盘、市值管理、账户组交易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真正的操盘手和资金提供者,有的是被雇去操作账户、下单交易的下单员,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借用了账户、帮忙转账的普通群众。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人买卖股票”“就是借个账户用一下”,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雇去操作账户下单的交易员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操纵决策权”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份“股票交易员”的工作,每天按照指令在电脑上买卖股票,按月给工资。老赵觉得就是一份操盘的工作,没多问就答应了。他每天按照老板的指令,在几个证券账户上买入卖出指定的股票。后来这个操纵证券市场的团伙被查处,老赵因为参与了账户操作,被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按指令下单的,买什么、卖什么、买多少、什么时候买,都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赵不知道老板在操纵市场,以为就是正常的股票投资。她说老赵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操纵中拿过额外好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操纵行为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工作安排都显示,老板只告诉他“买这只”“卖那只”,没有告诉他这些交易是为了影响股价。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操纵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资金的调配,不参与账户组的组织和管理,只是按照指令下单。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拿的是固定工资,和操纵市场的违法所得没有关联。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给人当操盘手,得先问清楚老板在干什么。以后不管谁让我下单,先问清楚是不是正常投资。”

第二个案子:被朋友借用账户和资金被控共犯,通过论证“不知是操纵市场”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说想借他的证券账户用一下,说“自己的账户不方便,借你的用几天”。老周碍于情面,把账户借给了朋友,还按朋友的要求转了几笔钱到账户里。后来这个朋友因为操纵证券市场被查处,老周因为出借了账户和资金,被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借了个账户给朋友,不知道朋友拿去干什么。她说老周没有参与股票买卖的决策,没有从中拿过好处,就是帮朋友一个忙。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操纵方案的策划,不参与交易指令的下达,不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只是出借了证券账户和部分资金。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朋友操纵市场的行为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周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借用几天”,没有提过操纵市场。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股票交易的下单和决策。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周出来后,再也不敢借账户给别人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借个账户给朋友,差点把自己借进去。以后不管谁借账户,我都不借。”

第三个案子:参与操纵但主动退出并配合调查,通过论证“犯罪中止和立功”争取到减轻处罚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在做股票操盘,让老李帮忙管理几个账户。老李做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朋友是在通过连续买卖影响股价,觉得事情不对,就提出不干了。朋友挽留了几次,老李还是退出了。后来这个操纵团伙被查处,老李因为参与了前期操作被立案。但老李在案发后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了朋友的交易记录和账户信息,配合了调查。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虽然参与了一段时间,但后来主动退出了,还配合了调查。她说老李知道错了,愿意承担责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犯罪中止和立功。他在操纵行为实施过程中主动退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他在案发后主动提供关键线索,配合调查,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主动退出操纵行为的证据,证明他在中途退出。第二,固定老李配合调查、提供线索的证据,证明他具有立功表现。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犯罪中止、立功、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主动退出和配合调查的过程。法院最终认定老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但赚的钱被追缴。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发现事情不对及时退出来,还配合调查,这是我做得最对的事。”

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操纵市场、被老板或朋友蒙骗、没有参与操纵决策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下单、操作账户、提供账户和资金,不参与操纵策划、不参与资金调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是否参与操纵的核心环节”是定性的关键。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等核心行为,是判断参与程度的重要标准。第四,犯罪中止和立功是重要的从宽路径。主动退出操纵行为、配合调查、提供关键线索的,要争取认定犯罪中止和立功。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操纵市场组织者”和“被雇下单人员”、“故意操纵”和“被蒙骗借用账户”、“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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