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洗钱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具体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银行卡出借、资金转账、代收代付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从事洗钱的黑产人员,有的是被雇去转账、取现的普通群众,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借用了银行卡或者帮忙转了一笔钱。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朋友转个账”“就是借张卡收个钱”,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洗钱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洗钱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出借银行卡帮朋友转账被控洗钱,通过论证“不知是犯罪所得”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找到他,说自己做电商生意,有一笔货款需要走一下账,想借老赵的银行卡收一下,然后再转给朋友。老赵觉得就是帮朋友收个钱,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了朋友,收到一笔钱后转给了朋友指定的账户。后来这笔钱被查明是电信诈骗的赃款,老赵因为提供了银行卡并协助转账,被以涉嫌洗钱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根本不知道那笔钱是诈骗来的。朋友说的是“电商货款”,老赵只是帮忙收了一下再转出去,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她说老赵平时做正经生意,从来没有接触过诈骗或者洗钱。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资金来源的认知。他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都显示,朋友说的是“电商货款”,没有提过诈骗或者其他犯罪。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不参与诈骗活动,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朋友的请求提供了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纯粹是帮忙。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资金是犯罪所得,不具有洗钱罪的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收了笔钱,差点把自己收进去。以后不管谁借卡,我都不借。”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取现和转移资金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份“跑腿”的工作,每天帮忙去银行取现金、转账,按天给工钱。老周觉得就是取钱转账,没多问就答应了。他按照老板的安排,用自己的银行卡和老板给的几张卡,取了几次现金,转了几笔账。后来这个洗钱团伙被查获,老周因为参与了取现和转账,被以涉嫌洗钱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跑腿取钱的,钱是老板的,老周不知道那些钱是犯罪来的。她说老周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和洗钱的金额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不参与洗钱方案的策划,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取现和转账。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和洗钱的非法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取现和转账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钱。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取钱转账,得先问清楚钱是哪来的。以后来路不明的钱,我一分都不碰。”
第三个案子:帮亲属转移资金但主动退还并配合调查,通过论证“犯罪情节较轻”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亲属因为涉嫌金融诈骗被调查,亲属找到老李,说有一笔钱想暂时放在老李这里。老李知道亲属在做什么生意,心里有些疑虑,但还是帮忙收下了这笔钱,并存到了自己的账户里。后来亲属被抓获,老李因为帮助转移资金被立案。但老李在案发后主动把资金退了出来,并配合了调查。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帮亲属暂时保管了一笔钱,后来知道事情严重,主动退了出来,还配合了调查。她说老李没有花过这笔钱,没有转移过,就是放在账户里。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洗钱罪但情节较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是否使用了这笔资金。银行的交易记录显示,老李收到钱后一直存在账户里,没有取现、没有消费、没有转移。第二,核实老李的退还行为。他在案发后主动将资金全额退缴,没有造成资金流失。第三,核实老李的配合态度。他如实供述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配合了调查。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较轻,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的退还行为和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生意继续做着。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亲属存钱,得看这钱干不干净。以后来路不明的钱,坚决不碰。”
洗钱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洗钱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犯罪所得、被朋友或老板蒙骗、不具备识别能力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取现、转账、跑腿,不参与资金来源和去向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是否使用、转移资金”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没有使用、没有转移、主动退还的,可以从宽。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积极配合调查,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洗钱罪的立法本意,是切断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流转渠道,打击为毒品、黑社会、恐怖、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专门洗钱”和“被蒙骗帮忙”、“明知故犯”和“不具备识别能力”、“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洗钱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