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金融诈骗犯罪中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它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罪名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投资理财、项目融资、养老诈骗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真正的集资诈骗组织者和实际控制人,有的是被雇去拉客户、做业务、管账的普通员工,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公司拉了点客户”“就是做了个业务员”,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集资诈骗。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理财公司业务员被控集资诈骗,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改变定性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理财公司做业务员。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老赵的工作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名单打电话、发传单、约客户来公司听讲座。他做了大半年,经手的客户有十几个人,总金额几百万元。后来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打工的业务员,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公司账户的,老赵没有拿过一分钱。她说老赵不知道老板是骗人的,以为公司就是在做正常的理财业务。她说老赵自己也投了几万块进去,也是受害者。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老赵的银行流水显示,他的收入只有固定工资和少量提成,没有将客户资金据为己有,没有挥霍、转移或者隐匿资金。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集资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资金的管理和支配,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公司的安排做业务推广。第三,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公司培训记录都显示,公司告诉员工这是“正规理财业务”,老赵没有渠道知道老板的真实意图。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建议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考虑其从犯地位从宽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案件定性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老赵最终被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为就是找了份理财公司的工作,哪知道老板是骗人的。谢谢你帮我把罪名改过来。”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管账的财务人员被控集资诈骗,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投资公司做财务。公司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老周的工资是负责记账、做报表、给客户打款。他做了几个月,后来公司被查处,老板被以集资诈骗罪立案,老周因为参与了财务管理,也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公司里做账的,钱怎么收、怎么用都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周没有参与集资方案的策划,没有拉过客户,没有从集资款中拿过额外好处。她说老周一个月几千块工资,就是个普通会计。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集资方案的策划和决策,不参与资金的支配和使用,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负责记账和打款。他拿的是固定工资,和集资款的非法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老板的非法占有目的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记账和打款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做财务的,得看公司的钱干不干净。以后公司业务不正规的,给多少钱都不干。”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拉客户但主动退还提成,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开了一家投资公司,让老李帮忙介绍一些客户,每介绍一个给一点提成。老李介绍了几个亲戚朋友,后来这家公司因为集资诈骗被查处。老李因为介绍了客户,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帮朋友介绍了几个客户,不知道朋友的公司是骗人的。她说老李拿的提成不多,后来知道事情不对,主动把提成退了出来。她说老李自己也有亲戚投了钱进去,也是受害者。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集资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资金的管理和支配,只是帮忙介绍了几个客户,拿了一点提成。在案发后,他主动退还了提成,配合了调查。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朋友的非法占有目的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只是帮忙介绍客户。第二,证明老李没有参与集资款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指导老李主动退还全部提成,配合调查。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主动退赃,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在犯罪中的边缘地位和退还提成的情况。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但亲戚朋友的钱打了水漂。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介绍客户,得看朋友在做什么生意。以后这种忙,打死也不帮了。”
集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集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没有将集资款据为己有、没有挥霍转移、自己也投入资金的,要敢于主张改变定性。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业务员、会计、跑腿,不参与集资方案策划、不参与资金支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不知道老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公司蒙骗的,要争取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第四,主动退还提成、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集资诈骗组织者”和“被雇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集资诈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