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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贷款诈骗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贷款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罪名和骗取贷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骗取贷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银行贷款、企业融资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真正的贷款诈骗组织者,有的是被雇去准备材料、跑银行手续的员工,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担保、提供账户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公司跑个贷款”“就是帮朋友签个字”,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贷款诈骗。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贷款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公司财务被老板安排准备虚假贷款材料,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改变定性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小型企业做财务。老板让他准备一套贷款申请材料,并暗示“把数据做得好看点,抵押物估值往高了估”。老赵按照老板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虚增了一部分收入和利润,并提供了虚高的抵押物评估报告。贷款发放后,老板将大部分资金转走,企业没有按时还款。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做账的,贷款材料怎么准备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赵没有拿到贷款,没有使用贷款资金,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她说老赵一个月几千块工资,就是个普通会计。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老赵的银行流水、个人资产记录都显示,他没有将贷款资金据为己有,没有挥霍、转移或者隐匿资金。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贷款用途的决策,不参与贷款资金的支配,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准备材料。第三,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公司会议记录都显示,老板告诉他“只是正常贷款,走个流程”,老赵没有渠道知道老板的真实意图。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符合骗取贷款罪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建议改变定性,并考虑其从犯地位从宽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案件定性从贷款诈骗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罪。老赵最终被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我把报表做好看点,我以为就是正常贷款,哪知道老板是骗贷的。谢谢你帮我把罪名改过来。”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跑贷款手续的员工被控贷款诈骗,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中介公司做业务员。公司老板让他帮客户准备贷款材料、跑银行手续、传递文件。老周按照老板的安排,把客户提供的材料整理好,交到了银行。后来这些客户因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被查处,老周因为参与了贷款材料的准备和提交,被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公司里跑腿的,材料是客户提供的,老周只是负责整理和传递。她说老周不知道材料是假的,老板说是“客户自己弄好的”。她说老周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贷款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贷款材料的编造,不参与贷款用途的决策,不参与贷款资金的支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整理和提交材料。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材料的虚假性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整理和提交材料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跑贷款,得看材料真不真。以后来路不明的贷款材料,我一律不碰。”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提供账户接收贷款,通过论证“不知是诈骗”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说有一笔贷款需要走一下账户,想借老李的银行卡收一下。老李觉得就是帮朋友收个钱,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把银行卡号发给了朋友,收到一笔钱后转给了朋友指定的账户。后来这笔贷款被查明是朋友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的,老李因为提供了账户并协助转账,被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根本不知道那笔钱是骗贷来的。朋友说是“正常的商业贷款”,老李只是帮忙收了一下再转出去,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她说老李平时做正经生意,从来没有接触过贷款诈骗。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贷款材料的准备和提交,不参与贷款用途的决策,不参与资金的使用和支配,只是提供了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朋友的贷款诈骗行为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正常的商业贷款”。第二,证明老李没有参与贷款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李出来后,再也不敢借账户给别人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收了笔钱,差点把自己收进去。以后不管谁借账户,我都不借。”

贷款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贷款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没有将贷款资金据为己有、没有挥霍转移、自己也投入资金的,要敢于主张改变定性。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准备材料、跑手续、提供账户,不参与贷款决策、不参与资金支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不知道材料虚假、被老板或朋友蒙骗的,要争取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没有获利,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贷款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贷款诈骗组织者”和“被雇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贷款诈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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