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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票据诈骗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票据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具体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企业经营、票据流转、资金周转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真正的票据诈骗组织者,有的是被雇去填写票据、跑银行手续的员工,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传递票据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公司走个票据”“就是帮朋友递个东西”,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票据诈骗。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票据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公司财务被老板安排使用空头支票,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改变定性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小型企业做财务。老板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让老赵给供应商签发了一张空头支票,说“先应付一下,过几天钱到了就补上”。老赵按照老板的要求,填写了支票并交给了供应商。后来供应商去银行兑现时发现账户余额不足,支票被退票。供应商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做财务的,支票怎么签、签多少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赵没有拿到支票对应的钱,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她说老赵一个月几千块工资,就是个普通会计。她说老板确实说过“过几天就补上”,老赵以为只是暂时的资金周转。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老赵的银行流水、个人资产记录都显示,他没有将支票对应的资金据为己有,没有挥霍、转移或者隐匿资金。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签发空头支票的决策,不参与资金的支配,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填写和交付支票。第三,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公司会议记录都显示,老板告诉他“只是暂时周转,过几天就补上”,老赵没有渠道知道老板的真实意图。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符合签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违法或者民事违约特征,建议改变定性或者从宽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案件定性从票据诈骗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罪。老赵最终被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我签支票,我以为就是暂时周转,哪知道是骗人的。谢谢你帮我把罪名改过来。”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传递伪造票据的员工被控票据诈骗,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贸易公司做业务员。公司老板让他把一张汇票送到一个客户手里,并叮嘱“别多问,送到就行”。老周按照老板的安排,把汇票送到了客户手中。后来这张汇票被查明是伪造的,客户发现后报警。老周因为参与了票据的传递,被以涉嫌票据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公司里跑腿的,票据是老板给的,老周只是负责送。她说老周不知道票据是伪造的,老板说是“公司的正常业务票据”。她说老周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票据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票据的伪造,不参与票据诈骗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资金的支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传递票据。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票据的虚假性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传递票据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老板送票据,得先问清楚票据真不真。以后来路不明的票据,我一律不碰。”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用票据换现金但主动退还,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说有一张汇票需要换成现金,让老李帮忙去银行办理一下。老李觉得就是帮朋友跑个腿,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拿着汇票去了银行,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汇票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老李被以涉嫌票据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帮朋友去银行办个手续,不知道汇票是假的。她说老李在发现汇票有问题后,没有继续办理,配合了银行的调查。她说老李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票据的伪造,不参与票据诈骗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资金的支配,只是按照朋友的请求去银行办理汇票兑现。在发现汇票有问题后,他配合了调查,没有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票据的虚假性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正常的汇票”。第二,证明老李在发现汇票有问题后配合了调查。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没有获利,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在犯罪中的边缘地位和配合调查的态度。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生意继续做着。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去银行办票据,得先看票据真不真。以后这种忙,再也不帮了。”

票据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票据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票据诈骗罪和民事票据纠纷、行政违法的核心。没有将票据资金据为己有、没有挥霍转移、以为只是暂时周转的,要敢于主张改变定性。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填写票据、传递票据、跑银行手续,不参与票据伪造和诈骗决策、不参与资金支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不知道票据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被老板或朋友蒙骗的,要争取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没有获利、主动配合调查,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票据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保护金融票据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票据诈骗组织者”和“被雇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票据诈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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