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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保险诈骗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车险理赔、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真正策划骗保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的是被雇去配合演戏、提供材料的从犯,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开个事故证明、签个字的人。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修个车”“就是报销点医药费”,根本没意识到虚构事故、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保险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修车厂老板帮客户夸大车损骗保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一个老客户找到他,说自己的车有一些旧伤,想走保险一起修了,让老赵帮忙把损失“做大一点”。老赵碍于情面,在维修单和定损单上多列了一些维修项目,帮客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复核时发现了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老赵被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修车的,客户让多列点项目他就多列了。她说老赵没有从保险公司骗到钱,保险金是打给客户的,老赵赚的是正常的维修费。她说老赵不知道这是犯罪,以为就是帮客户个忙。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保险金是打给客户的,老赵没有直接占有保险金,他赚的是维修费,且维修项目中有部分确实是真实发生的维修。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投保和索赔的决策,不参与保险金的分配,只是按照客户的请求提供了虚增的维修单。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第三,核实涉案金额和实际损失。虚增的维修项目金额有限,且保险公司在复核阶段就发现了异常,没有实际支付保险金,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实际占有保险金、未造成实际损失,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和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事实。法院最终对老赵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修理厂经过整改后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客户多列几个维修项目,差点把自己列进去。以后定损单只写真话,一分钱都不多写。”

第二个案子:被保险人伪造交通事故骗保,通过论证“部分事故真实”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车发生了轻微剐蹭,本来走保险就能正常理赔,但他听朋友说“可以把事故做大一点,多赔点钱”,就伙同朋友伪造了一个更严重的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核查时发现了疑点,向公安机关报案。老周被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的车确实发生了剐蹭,只是后来把事故做大了。她说老周不是完全虚构事故,有一部分是真实的,只是夸大了损失。她说老周现在非常后悔,愿意退回多赔的钱。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部分事故真实”和“夸大损失”的区分。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原始事故的真实性。老周的车确实发生了剐蹭,有现场的原始照片和行车记录仪为证,这部分损失是真实的。第二,核实虚增损失的金额。经核对,老周虚增的维修项目和金额有限,不是完全凭空编造。第三,指导老周的家属主动联系保险公司,退回多赔的保险金,争取保险公司的谅解。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虽然夸大了损失,但原始事故真实存在,虚增金额有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原始事故照片、行车记录仪和退款凭证。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保险公司把他列入了“关注名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车险理赔,该赔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贪心。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伪造事故现场但未参与索赔,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打工。一个朋友找到他,说自己车出了点问题,需要老李帮忙把车开到路边摆个事故现场。老李觉得就是帮朋友摆个车,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把车开到指定地点,按照朋友的吩咐摆好位置,然后就离开了。后来这个朋友用伪造的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骗保,被公安机关查获。老李因为参与了伪造事故现场,被以涉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帮朋友摆了个车,不知道朋友是要骗保。她说老李没有参与向保险公司报案,没有参与索赔,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她说老李以为朋友只是要拍个照或者走个流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投保和索赔的决策,不参与保险金的分配,只是按照朋友的请求帮忙摆了个事故现场。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朋友的骗保意图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帮个忙,摆个车”。第二,证明老李没有参与向保险公司报案和索赔。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李出来后,再也不敢帮朋友摆车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摆了个车,差点把自己摆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动他的车,我都不动。”

保险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保险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保险金不是打给行为人、行为人赚的是正常维修费、原始事故真实存在的,要敢于主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是否虚构或夸大保险事故”是定性的关键。原始事故真实、虚增金额有限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和帮忙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提供维修单、帮忙摆现场、跑腿,不参与投保和索赔决策、不参与保险金分配、没有获利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不知道是骗保、被朋友蒙骗帮忙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第五,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赔、未造成实际损失,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骗保组织者”和“被雇帮忙人员”、“虚构事故”和“夸大损失”、“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保险诈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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