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信用证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辽阳虽然不靠海不沿边,但有不少企业做进出口贸易,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外贸业务负责人,有的是被雇去准备单据、跑银行手续的业务员,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传递信用证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做外贸单子”“就是帮公司跑个手续”,根本没意识到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信用证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外贸公司业务员被老板安排使用伪造信用证,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改变定性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外贸公司做业务员。老板让他准备一套信用证单据,用于向银行申请议付。老赵按照老板的要求,把老板提供的单据整理好,交到了银行。后来银行在审核时发现,这份信用证附随的提单和装箱单是伪造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老赵因为参与了单据的提交,被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跑业务的,单据是老板给的,老赵只是负责整理和递交。她说老赵不知道单据是伪造的,老板说是“正常的出口单据”。她说老赵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信用证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老赵的银行流水、个人资产记录都显示,他没有将信用证项下的资金据为己有,没有挥霍、转移或者隐匿资金。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信用证单据的伪造,不参与诈骗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资金的支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整理和递交单据。第三,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公司的工作安排都显示,老板告诉他这是“正常的出口单据”,老赵没有参与单据的制作,也没有渠道核实单据的真伪。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符合骗取贷款罪或者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特征,建议改变定性,并考虑其从犯地位从宽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案件定性从信用证诈骗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罪。老赵最终被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我交单据,我以为就是正常的出口单子,哪知道是假的。谢谢你帮我把罪名改过来。”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传递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的员工被控信用证诈骗,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贸易公司做业务员。公司老板让他把一套信用证附随单据送到银行,并叮嘱“别多问,送到就行”。老周按照老板的安排,把单据送到了银行。后来这套单据被查明是伪造的,银行发现后报警。老周因为参与了单据的传递,被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公司里跑腿的,单据是老板给的,老周只是负责送。她说老周不知道单据是伪造的,老板说是“公司的正常业务单据”。她说老周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信用证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单据的伪造,不参与信用证诈骗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资金的支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传递单据。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单据的虚假性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传递单据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老板送单据,得先问清楚单据真不真。以后来路不明的单据,我一律不碰。”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用信用证办理议付但主动退还,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说有一份信用证需要办理议付,让老李帮忙去银行跑一下手续。老李觉得就是帮朋友跑个腿,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拿着信用证去了银行,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信用证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老李被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帮朋友去银行办个手续,不知道信用证是伪造的。她说老李在发现信用证有问题后,没有继续办理,配合了银行的调查。她说老李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信用证的伪造,不参与信用证诈骗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资金的支配,只是按照朋友的请求去银行办理议付。在发现信用证有问题后,他配合了调查,没有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信用证的虚假性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正常的信用证”。第二,证明老李在发现信用证有问题后配合了调查。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没有获利,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在犯罪中的边缘地位和配合调查的态度。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生意继续做着。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去银行办信用证,得先看信用证真不真。以后这种忙,再也不帮了。”
信用证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信用证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信用证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核心。没有将信用证项下资金据为己有、没有挥霍转移、以为只是正常业务的,要敢于主张改变定性。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整理单据、传递单据、跑银行手续,不参与单据伪造和诈骗决策、不参与资金支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不知道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是伪造、变造的,被老板或朋友蒙骗的,要争取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没有获利、主动配合调查,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保护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信用证诈骗组织者”和“被雇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信用证诈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