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刑法中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法定刑分两档: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个罪名和逃税罪的关键区别在于——逃税罪是逃避缴纳税款,核心是“逃”;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在欠税已成事实的情况下,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核心是“藏”。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企业经营、资金周转、税务稽查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有的是被安排去转移资金、转移资产的员工,还有的只是帮忙提供账户、跑腿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转个账”“就是帮公司走个钱”,根本没意识到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企业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追缴欠税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企业因为经营困难,累计欠缴税款十几万元。税务机关下达了追缴通知,要求限期缴纳。老赵在收到通知后,把公司账户上的一部分资金转到了妻子的个人账户上,还把一台设备过户给了亲戚。后来税务机关在追缴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不足,设备也不在公司名下,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被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转移资金和设备是因为企业还有其他债务要还,不是专门为了逃避追税。她说老赵转走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了支付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货款,设备过户给亲戚是为了抵债。她说老赵没有跑路,没有失联,一直在配合税务机关处理。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转移财产的实际去向。银行的转账记录和收款方的证言显示,老赵转走的资金确实用于了支付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货款,不是为了个人挥霍或者隐匿。第二,核实设备过户的真实原因。老赵和亲戚之间有真实的债务关系,设备过户是抵债行为,不是无偿转移。第三,核实税务机关的实际追缴情况。虽然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但老赵本人名下还有房产和其他资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缴欠税,老赵的行为没有致使税务机关完全无法追缴。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转移财产有合理的经营和债务背景,没有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不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需要继续配合税务机关处理欠税。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转移资产这个事我做错了,以后有欠税就老老实实配合处理,不能再动歪脑筋。”
第二个案子:公司财务被老板安排转移资金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贸易公司做财务。公司因为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下达了追缴通知。老板让老周把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到一个关联公司的账户上,说“先周转一下,过段时间再转回来”。老周按照老板的要求办理了转账。后来税务机关追缴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不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因为参与了资金转移,被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公司里做财务的,资金怎么转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周不知道转走资金是为了逃避追税,老板说是“正常的资金周转”。她说老周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转移资金的决策,不参与资金用途的支配,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办理了转账。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老板逃避追缴欠税的意图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转账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转钱,得先问清楚为什么转。以后公司有欠税还转钱的,我坚决不办。”
第三个案子:企业主将资金转到亲属账户但主动配合追缴,通过论证“情节较轻”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公司因为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下达了追缴通知。老李在收到通知后,把公司账户上的一部分资金转到了自己母亲的账户上。后来税务机关追缴时发现了这笔转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李被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转钱是因为当时公司账户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了,他怕这笔钱被划走,就转到了母亲账户上。她说老李不是不想缴税,是想保住这笔钱用来缴税。她说老李现在非常后悔,愿意把钱拿出来补缴税款。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转移财产但情节较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转移资金的数额和时间。转移的金额有限,且发生在公司账户被冻结的背景下。第二,核实老李补缴税款的意愿和行动。他在案发后主动将转移的资金拿出来,配合税务机关补缴了部分税款和滞纳金。第三,核实是否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老李转移的资金数额有限,公司还有其他资产可以追缴,没有致使税务机关完全无法追缴。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转移财产有客观背景、转移金额有限、事后主动配合补缴、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转移资金的背景和补缴情况。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公司经过整改后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有欠税就老老实实配合,不能把钱转来转去。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逃避追缴欠税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逃避追缴欠税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转移的财产有合理用途、纳税人还有其他资产可供追缴、没有完全逃避追缴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办理转账、转移资产、跑腿,不参与转移决策、不参与资金支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主观故意”是重要判断标准。不知道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追税、被老板蒙骗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第四,转移财产的数额、去向、是否主动配合补缴,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五,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配合追缴,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打击欠缴税款后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逃避追缴”和“经营中的资金周转”、“转移财产”和“正常抵债”、“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