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假冒专利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具体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名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同属知识产权犯罪,但对象不同——假冒专利罪的对象是专利,核心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小型制造企业、加工厂、电商店铺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技术负责人,有的是被安排去印制包装、标注专利号的员工,还有的只是帮朋友代加工、代发货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抄了个专利号”“就是印在包装上好看”,根本没意识到假冒他人专利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假冒专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小加工厂在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被控假冒专利,通过论证“没有主观故意”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塑料制品加工厂。他生产的一款收纳盒,外观和市面上一种畅销产品比较相似。为了好卖,老赵让工人把那个畅销产品的专利号印在了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后来专利权人发现后举报,老赵被以涉嫌假冒专利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觉得印上专利号好卖,不知道那是别人的专利,也不知道印专利号会犯法。她说老赵的厂子小,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老赵自己也不懂专利法。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专利号性质的认知。老赵的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专利法律知识,他以为专利号就是一个“产品编号”或者“认证标志”,不知道那是特定企业的专利,更不知道假冒他人专利是犯罪。第二,核实老赵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他把专利号印在包装上,但没有伪造专利证书,没有在合同中使用,也没有造成专利权人重大经济损失。第三,核实老赵的经营规模和获利情况。他的加工厂规模小,产品销量有限,获利不多。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那是他人专利号,不具有假冒专利的犯罪故意,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被要求停止使用该专利号并销毁相关包装。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印个专利号差点印出罪来。以后包装上写什么,先问清楚合不合法。”
第二个案子:被老板安排印制假冒专利包装的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印刷厂做操作工。老板接了一批包装盒的印刷活,让老周按照客户提供的模板印制,模板上带有某公司的专利号。老周不知道这个专利号是假冒的,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操作印刷机。后来这批包装盒被专利权人发现,公安机关追查到印刷厂。老周因为参与了印制,被以涉嫌假冒专利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印刷厂的操作工,老板让印什么就印什么。她说老周不知道那个专利号是假的,更不知道客户没有获得授权。她说老周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额外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包装盒的设计和专利号的使用决策,不参与和客户的商谈,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操作印刷机。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专利号是假冒的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印制包装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专利号的使用决策。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印什么就印什么,差点把自己印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印东西,先问清楚有没有授权。”
第三个案子:网店店主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但主动下架并赔偿,通过论证“情节较轻”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开了一家网店,销售一些日用百货。他从一个批发商那里进了一批标注了某专利号的产品,放在网店上销售。后来专利权人发现后投诉,老李被以涉嫌假冒专利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开网店的,货是从批发商那里进的,老李不知道那些产品是假冒专利的。她说老李在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下架了产品,主动联系专利权人道歉,并赔偿了对方的损失。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但情节较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对产品假冒专利的认知。他的进货记录、和批发商的聊天记录显示,批发商告诉他这是“正规产品”,老李没有能力识别专利号的真伪。第二,核实老李的销售规模和获利情况。他的网店规模小,销售数量有限,获利不多。第三,核实老李的补救行为。他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下架产品,主动赔偿专利权人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主观恶性较小、销售规模有限、主动补救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认罪认罚,情节较轻,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网店被要求整改。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开网店进货,得看专利授权。以后来路不明的货,一律不上架。”
假冒专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假冒专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他人专利号、不具备专利法律知识、被供应商或老板蒙骗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操作印刷机、印制包装、代加工,不参与专利号使用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销售规模有限、获利较少、没有造成专利权人重大损失的,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第四,主动下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是从宽的重要砝码。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假冒专利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假冒”和“无知使用”、“专门制假售假”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假冒专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