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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法定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打击的是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打击的是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本身以及销售这些标识的行为。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印刷厂、包装厂、商标标识加工点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从事商标标识制假售假的老板,有的是被雇去操作印刷机、裁切标识的工人,还有的只是帮人运输、储存商标标识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印个标”“就是帮老板搬点货”,根本没意识到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印刷厂工人被老板安排印制品牌商标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是非法制造”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小型印刷厂做操作工。老板接了一批“品牌标签”的印刷活,让老赵按照客户提供的模板印制。老赵不知道客户有没有品牌授权,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操作印刷机。后来这批商标标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鉴定是伪造的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老赵因为参与了印制,被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印刷厂的操作工,老板让印什么就印什么。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些标签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老板说是“客户定制的一般标签”。她说老赵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额外好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商标标识性质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工友的证言都显示,老板说的是“客户定制标签”,没有提过是注册商标标识,更没有说过没有授权。第二,核实老赵是否具备识别能力。老赵只是操作印刷机的工人,不具备识别商标是否经授权的能力,也没有渠道核实客户的授权文件。第三,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印刷活的承接和定价,不参与和客户的商谈,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操作机器。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印制的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具有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印什么我就印什么,哪知道印的是假商标。以后不管谁让我印东西,先问清楚有没有授权。”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裁切和包装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印刷品”需要裁切和包装,按件给工钱。老周按老板的要求,把印好的商标标识裁切成固定大小,然后打包成捆。他干了几个月,后来这个制假窝点被查获,老周因为参与了裁切和包装,被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干体力活的,老板让裁什么就裁什么。她说老周不知道那些标识是假冒的注册商标,老板说是“一般的广告贴纸”。她说老周拿的是按件结算的工钱,和商标标识的价值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商标标识的设计和印刷,不参与客户联系和定价,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裁切和包装。他拿的是按件结算的工钱,和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商标标识的非法性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广告贴纸”。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商标标识的印制和销售环节。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裁了几个月标,差点裁出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加工东西,先问清楚是什么。”

第三个案子:网店店主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但主动下架并赔偿,通过论证“情节较轻”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开了一家网店,销售一些包装材料和标签。他从一个批发商那里进了一批带有某知名品牌标识的标签,放在网店上销售。后来品牌方发现后投诉,老李被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开网店的,货是从批发商那里进的,老李不知道那些标签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她说老李在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下架了产品,主动联系品牌方道歉,并赔偿了对方的损失。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但情节较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对商标标识非法性的认知。他的进货记录、和批发商的聊天记录显示,批发商告诉他这是“正规标签”,老李没有能力识别标签的真伪。第二,核实老李的销售规模和获利情况。他的网店规模小,销售数量有限,获利不多。第三,核实老李的补救行为。他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下架产品,主动赔偿品牌方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主观恶性较小、销售规模有限、主动补救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认罪认罚,情节较轻,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网店被要求整改。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开网店进货,得看授权。以后来路不明的标签,一律不上架。”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注册商标标识、不具备识别授权的能力、被老板或供应商蒙骗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操作印刷机、裁切、包装,不参与商标标识的承接和定价、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制造或者销售的数量、获利情况、是否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第四,主动下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是从宽的重要砝码。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专门制假售假”和“被雇人员”、“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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