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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刑法中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名和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同属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但对象不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打击的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商业竞争、网络发帖、同行纠纷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竞争对手的企业主,有的是被雇去网上发帖、跟帖的水军,还有的只是帮朋友转发了一条不实信息的普通网民。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发个帖子”“就是转个消息”,根本没意识到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同行竞争网上发帖贬低对手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捏造事实”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食品加工厂。他和同行业的另一家食品厂存在竞争关系。某段时间,老赵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说那家食品厂“使用过期原料”“卫生条件差”。帖子发出后,被大量转发和评论,那家食品厂的订单明显减少。对方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发帖不是完全凭空捏造。她说老赵之前听一个在那家食品厂工作过的工人说,厂里确实有过使用临期原料的情况。她说老赵不是故意造谣,是听信了别人的话。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发帖内容的真实性。老赵提到的“使用临期原料”有一定的事实基础,虽然表述有夸大成分,但不是完全凭空捏造。第二,核实老赵的主观目的。他发帖的动机是商业竞争,不是恶意诋毁,且帖子中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第三,核实实际损失。那家食品厂的订单减少,不完全是帖子造成的,还受到市场环境、自身经营等因素的影响。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发帖内容有一定事实基础,不构成“捏造虚伪事实”,且实际损失与发帖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被要求删除帖子并公开道歉。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网上发帖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尤其是同行的事,得有真凭实据。”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网上跟帖抹黑对手的水军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份“网络推广”的活,让老周在几个论坛和社交平台上发帖、跟帖,内容是贬低某家公司的产品质量。老周按照老板的要求,用几个账号发了多条帖子。后来这家公司报警,公安机关追查到老周。老周因为参与了发帖,被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被雇去发帖的,帖子内容是老板给的,老周只是负责复制粘贴。她说老周不知道帖子内容是真的还是假的,老板说是“正常的网络推广”。她说老周拿的是按条结算的报酬,和公司的损失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帖子的策划和内容编写,不参与和竞争对手的商谈,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发帖跟帖。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帖子内容的虚假性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发帖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帖子内容的编写和策划。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发帖跟帖,得看内容真不真。以后这种活,给多少钱都不干。”

第三个案子:企业主转发不实信息但主动删除并道歉,通过论证“情节较轻”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在一个行业微信群里看到一条消息,说某家同行企业“被查出使用不合格原料”。老李没有核实,就把这条消息转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和几个群里。后来这条消息被证实是虚假的,那家企业报警。老李因为转发了不实信息,被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看到消息随手转发的,不是他编的。她说老李在知道消息是假的之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朋友圈和群里的转发,还主动联系那家企业道歉。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转发不实信息但情节较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是否捏造了事实。老李不是消息的编造者,只是在群里看到后转发的。第二,核实老李的转发范围和影响。他的朋友圈和群成员数量有限,转发次数不多,没有形成大规模传播。第三,核实老李的补救行为。他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删除转发,主动道歉,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没有捏造事实、转发范围有限、主动删除并道歉、系初犯、认罪认罚,情节较轻,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群里看到的消息,不能随手就转。以后没核实的事,一律不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捏造虚伪事实”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有一定事实基础、只是表述夸大、不是凭空捏造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发帖、跟帖、转发,不参与内容编写和策划、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入罪门槛。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是否科学,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第四,主动删除、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是从宽的重要砝码。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打击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诋毁”和“有事实基础的批评”、“专门发帖抹黑”和“被雇跟帖转发”、“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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