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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虚假广告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虚假广告罪,在刑法中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名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一对“对合”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打击的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虚假广告罪打击的是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本地商家、电商店铺、直播带货、广告公司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商家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有的是广告公司的策划和制作人员,还有的只是被老板安排去写文案、拍视频、发广告的普通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广告夸张了点”“就是文案写得好听点”,根本没意识到虚假广告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虚假广告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商家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被控虚假广告,通过论证“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保健品店。他在店里的宣传海报和微信朋友圈广告中,把自己销售的保健品说成“能治多种慢性病”“有效率百分之九十九”。后来有顾客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后认为广告内容虚假,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被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开保健品店的,广告词是厂家提供的,老赵只是照着用。她说老赵不知道广告词不能这么写,也不知道虚假广告会犯罪。她说老赵的店规模小,广告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广告内容的虚假程度。老赵使用的广告词确实存在夸大成分,但主要是套用了厂家提供的宣传模板,不是自己凭空编造的。第二,核实广告的传播范围和影响。老赵的广告主要贴在店里和发在朋友圈,受众有限,没有通过电视、网络平台大规模投放。第三,核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消费者因为看了广告购买产品后出现严重健康损害,没有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虚假广告行为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广告词不能乱写,夸大了就是违法。以后厂家给的宣传语,我也得先核实。”

第二个案子:广告公司策划制作虚假广告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小型广告公司做策划。公司接了一个客户的活,为客户的“投资理财项目”制作宣传广告。客户提供了宣传文案和素材,老周按照客户的要求设计了几版广告,包括“高收益、零风险”“稳赚不赔”等宣传语。后来这个投资理财项目被查明是非法集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老周因为参与了广告策划制作,被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广告公司的策划,文案是客户提供的,老周只是负责排版和设计。她说老周不知道那个投资项目是非法集资,客户说是“正规理财项目”。她说老周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广告中拿过额外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投资项目的运营和决策,不参与虚假宣传内容的编造,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广告设计和排版。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广告内容的虚假性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文案和素材是客户提供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投资项目的运营和虚假宣传的策划。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做广告的,客户给什么文案就做什么,差点把自己做进去。以后客户给的宣传内容,得先核实真不真。”

第三个案子:员工被老板安排发布虚假广告但主动删除,通过论证“情节较轻”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一家电商公司做运营。老板让他把一款普通食品的宣传文案改成“具有保健功效”“能增强免疫力”,并发布到网店和几个社交平台上。老李按照老板的要求发布了广告。后来有消费者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后认为广告内容虚假,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李因为发布了虚假广告,被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公司里做运营的,文案是老板让改的,老李只是负责发布。她说老李在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删除了广告,配合了调查。她说老李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额外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发布虚假广告但情节较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对广告内容虚假性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老板要求他“把功效写得好一点”,老李知道有夸大成分,但没有意识到是犯罪。第二,核实广告的传播范围和影响。老李发布的广告主要在自家网店和几个社交平台上,传播范围有限。第三,核实老李的补救行为。他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删除广告,配合调查,没有造成消费者严重健康损害。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系被老板安排发布、传播范围有限、主动删除、系初犯、认罪认罚,情节较轻,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公司被处以行政罚款。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改文案,得先想想合不合法。以后虚假宣传的事,坚决不干。”

虚假广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虚假广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引发重大投诉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设计、排版、发布,不参与虚假宣传内容编造、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不知道广告内容虚假、被老板或客户蒙骗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第四,主动删除广告、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是从宽的重要砝码。第五,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虚假广告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虚假宣传”和“文案夸大”、“专门策划虚假广告”和“被雇排版发布”、“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虚假广告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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