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辽阳的山区和农村,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并不少见。辽阳东部山区有天然林和野生植物资源,一些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生长在山林里。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盗伐珍贵树木的贩子,有的是上山采药、挖树桩的农民,还有的只是帮人运输、加工的普通工人。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挖了棵树”“就是采了点草药”,根本没意识到自己采挖的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更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农民上山采挖野生树桩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东部山区农村生活。他农闲时会上山采挖一些野生树桩,拿到花鸟市场去卖,换点零花钱。某次,他在山上挖了几棵造型奇特的树桩,其中包括几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他不懂植物分类,只当是普通的野生杂木。后来森林公安在巡查中查获了他采挖的树桩,经鉴定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老赵被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山里的农民,不认识什么保护植物。她说老赵挖树桩挖了好几年了,从来没有出过事,村里人也都这么干。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些树桩是保护植物,要知道打死也不敢挖。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涉案植物的认知。老赵文化程度低,没有植物分类知识,他采挖的树桩在外观上和普通杂木相似,不具备专业识别能力。第二,核实老赵的采挖目的和销售渠道。他采挖树桩是为了拿到花鸟市场卖钱,不是专门盗伐珍贵树木。第三,核实采挖的数量和后果。他采挖的数量有限,没有造成大面积破坏。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涉案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具有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挖了几年树桩,从来没想过是保护植物。以后山上的东西,不认识的坚决不挖。”
第二个案子:收购珍贵树木制品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明知”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木材生意。他从一个木材贩子手里收购了一批木材,其中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老周没有核实木材的来源,也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来这个木材贩子因为盗伐珍贵树木被查获,老周因为收购了这批木材,被以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做木材生意多年,一直从正规渠道进货。这次是那个贩子说“有一批便宜木材,急着出手”,老周贪便宜就收了。她说老周不知道那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贩子也没有告诉过他。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明知”收购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的进货渠道和审查义务。老周平时进货都要求对方提供来源证明,这次因为价格便宜,没有仔细核实。第二,核实贩子的陈述。贩子供述说,他告诉老周这是“普通硬木”,没有说是保护植物。第三,核实老周的认知能力。老周虽然是木材商,但对珍贵树木制品的识别能力有限,不能仅凭外观判断。第四,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对涉案木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缺乏明知,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周出来后,把店里所有来路不明的木材全部清退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木材,来源证明必须看。贪便宜收了一批货,差点把自己收进去。”
第三个案子:被雇去运输珍贵树木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跑运输。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景观树”需要从山区运到城里,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小刘按老板的要求,开车上山拉了几棵造型奇特的树木,送到了城里的一个苗圃。他拉了几趟,后来这个盗伐珍贵树木的团伙被查获,小刘因为参与了运输环节,被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开车的,老板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小刘不知道那些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老板说是“景观树”。她说小刘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苗圃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树木的采伐,不参与苗圃的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运输树木。他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非法采伐的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树木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景观树”。第二,证明小刘没有参与采伐环节,对树木的来源和性质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开车的,差点把自己开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涉案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具备识别能力、被蒙骗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和“采挖目的”是重要判断标准。专门盗伐珍贵树木的和上山采药、挖树桩的,主观恶性不同。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运输、加工、跑腿,不参与采伐和收购决策、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涉案植物的数量和价值、是否造成实际破坏,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数量不大,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珍稀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专门盗伐”和“无知采挖”、“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