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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一对“上下游”关系——盗伐、滥伐是砍树,收购、运输是收树运树。在辽阳的山区和林区周边,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并不少见。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收购盗伐滥伐木材的贩子,有的只是被雇去运输木材的货车司机,还有的是木材加工厂的普通工人。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收点木头”“就是帮人拉趟货”,根本没意识到自己收购、运输的木材是盗伐滥伐来的,更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货车司机被雇去运输木材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跑货运。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木材需要从山区运到城里的木材加工厂,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老赵按老板的要求,开车上山拉了几车木材,送到了城里的加工厂。他拉了几个月,后来这个盗伐林木的团伙被查获,老赵因为参与了运输环节,被以涉嫌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开货车的,老板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些木材是盗伐来的,老板说是“自家山上的树”。她说老赵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加工厂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木材来源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老板说的是“自家山上的树”“有采伐手续”。老赵没有看到过采伐许可证,但也没有被明确告知木材是盗伐的。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木材的采伐,不参与加工厂的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运输木材。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盗伐林木的收益没有关联。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运输的是盗伐的林木,不具有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拉了几个月木头,差点拉出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拉木头,先看采伐许可证。”

第二个案子:木材加工厂老板收购盗伐木材被控犯罪,通过论证“部分木材来源合法”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他从几个木材贩子手里收购了一批木材,用于加工板材。后来其中一个贩子因为盗伐林木被查获,供出了向老周供货的事实。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老周收购的木材中有一部分来自盗伐,老周被以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做木材加工多年,一直从正规渠道进货。她说那几个贩子说木材是“从林场买的”,老周要求过他们提供采伐手续,但他们只给了一部分,老周以为剩下的回头补上就行。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明知”收购的是盗伐的林木,以及涉案木材的数量认定。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的进货渠道和审查义务。老周平时的进货记录显示,他从正规林场和木材公司进货的次数占大多数,从这几个贩子手里收购的只是一小部分。第二,核实贩子的陈述。贩子供述说,他们告诉老周木材是“林场处理的”,没有说是盗伐的。第三,核实涉案木材的数量。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量中,有一部分是老周从正规渠道收购的,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对部分木材的来源缺乏明知,且涉案数量认定过高,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进货记录和数量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涉案木材数量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来源合法的部分。老周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初犯情节,法院对他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加工厂经过整改后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木材,采伐手续必须齐全。手续不全的,价格再便宜也不能收。”

第三个案子:被雇去装卸木材的工人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木材需要装卸,按天给工钱。小刘按老板的安排,在货场里把木材从货车上卸下来,码放到加工厂的院子里。他干了几个月,后来这个收购盗伐林木的团伙被查获,小刘因为参与了装卸环节,被以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装卸工,老板让卸什么就卸什么。她说小刘不知道那些木材是盗伐来的,老板说是“从林场拉来的”。她说小刘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和加工厂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木材的收购和运输,不参与加工厂的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装卸木材。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和非法收购的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木材的来源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从林场拉来的”。第二,证明小刘没有参与收购和运输环节,对木材的来源和性质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装卸工,差点把自己装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蒙骗参与、不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不具备识别能力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收购、运输的数量必须逐笔核对。来源合法的木材、证据不足的部分,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运输、装卸、跑腿,不参与收购和采伐决策、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进货审查义务的履行情况是重要判断标准。要求过采伐手续、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可以从宽。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数量不大,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法本意,是切断盗伐滥伐林木的销赃渠道,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专门收购贩运”和“被雇运输装卸”、“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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