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在刑法中属于毒品犯罪的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和贩卖毒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是依法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人员,提供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就构成贩卖毒品罪,量刑要重得多。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医院、药店、诊所的麻醉药品管理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医院的医生、护士,有的是药房的药剂师,有的是诊所的负责人。他们中的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熟人来了,给开点药没什么大不了”,根本没意识到向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医院护士给熟人提供安定注射液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对方是吸毒人员”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医院做护士。她有一个认识多年的朋友,某天找到她,说自己失眠严重,想让她帮忙开点安定注射液。老赵知道这个朋友平时“不太正经”,但碍于情面,还是利用职务便利从科室里拿了几支安定注射液给了对方,没有收钱。后来这个朋友因为吸毒被警方查获,供出了从老赵那里拿过安定注射液的事实。老赵被以涉嫌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她丈夫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帮朋友个忙,没有收过一分钱。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个朋友是吸毒人员,朋友说是失眠,老赵就信了。她说老赵在医院干了十几年,从来没有出过事。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朋友吸毒行为的认知。老赵和朋友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都显示,朋友说的是“失眠”“睡不着”,没有提过吸毒。老赵虽然觉得朋友“不太正经”,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她知道对方吸毒。第二,核实老赵提供药品的数量和次数。她只提供了几次,数量有限,没有形成规模。第三,核实老赵是否从中获利。她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获得其他好处。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对方是吸毒人员,不具有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的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医院的岗位被调整了。她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拿了几支药,差点把自己的工作搭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开药,都得按规矩来。”
第二个案子:药店老板向吸毒人员销售含可待因止咳水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牟利目的”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药店。某段时间,有几个年轻人经常来店里购买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老周知道这些人可能是吸毒人员,但觉得“止咳水是药,卖药不犯法”,就按照正常价格卖给了他们。后来这几个年轻人因为吸毒被警方查获,供出了从老周药店购买止咳水的事实。老周被以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卖的是正规药厂生产的止咳水,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卖的价格也是正常价格,没有高价出售。她说老周不知道卖止咳水给吸毒人员是犯罪,以为就是普通的药品销售。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以及主观明知程度。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的销售价格。他按照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没有明显高于市场价,不属于以牟利为目的高价出售。第二,核实老周对购买者吸毒行为的认知。老周知道这些年轻人“可能不太对劲”,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他知道对方是吸毒人员。第三,核实老周的销售数量和次数。他销售的数量有限,没有形成大规模供货。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不具有牟利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的销售价格和认知状态。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药店的管制药品经营资格被取消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卖止咳水给那些年轻人,我以为就是卖药,没想到是犯罪。以后含可待因的药,谁来买我都不卖。”
第三个案子:诊所医生被医药代表利用违规开具麻醉药品被控犯罪,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开了一家个体诊所。一个医药代表找到他,说有一些“患者”需要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让老李帮忙开一下,每开一张处方给一点“辛苦费”。老李知道这样做不符合规定,但觉得“就是开个处方,药又不在我这里拿”,就按照医药代表提供的患者信息开具了麻醉药品处方。后来这些处方被用于套购麻醉药品,流入了吸毒人员手中。老李被以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开了几张处方,药是医药代表从别处弄的。她说老李不知道那些药会流入吸毒人员手里,医药代表说是“给癌症病人用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被利用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麻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不参与药品的流向管理,只是按照医药代表提供的患者信息开具处方。他拿的是少量的“辛苦费”,和麻醉药品流入吸毒人员手中的非法收益没有直接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李和医药代表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利用的。第二,证明老李对药品最终流向吸毒人员不知情,医药代表说的是“癌症病人”。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李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但诊所的执业资格受到了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开处方也得看给谁开、为什么开。医药代表的话不能信,以后处方只给真正的病人开。”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对方是吸毒人员、被蒙骗提供药品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区分本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关键。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要争取定性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两罪量刑差别很大。第三,从犯认定是被利用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被医药代表利用开处方、按照安排提供药品、不参与药品流向管理的,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没有牟利、数量有限,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吸毒人员滥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和“不以牟利为目的提供”、“明知是吸毒人员”和“被蒙骗提供”、“主犯”和“被利用的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