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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强迫卖淫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强迫卖淫罪,在刑法中属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它的核心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罪名和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打击的是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强迫卖淫罪打击的是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核心在于“强迫”二字。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比较隐蔽。有的是通过暴力、威胁控制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有的是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名诱骗女性后强迫其卖淫,还有的是通过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控制被害人。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组织者和施暴者,也有只是帮忙看管、接送、做饭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朋友看个人”“就是接送一下”,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了强迫卖淫犯罪的共犯。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强迫卖淫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雇去接送被害人的司机,通过论证“不知是被强迫卖淫”争取到从犯认定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打工。一个朋友找到他,说有一份接送人的活,每天开车接送几个女孩上下班,按天给工钱。老赵觉得就是开车,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每天按照朋友的安排,把几个女孩从一个出租屋送到一个按摩店,晚上再接回来。他干了几个月,后来这个强迫卖淫的窝点被警方查获,老赵因为参与了接送,被以涉嫌强迫卖淫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开车的,朋友让接送什么人他就接送什么人。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些女孩是被强迫卖淫的,朋友说是“按摩店的员工”,老赵以为就是普通的接送上下班。她说老赵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和按摩店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女孩处境的认知。他每天接送女孩,和女孩们有过接触,但女孩们没有向他求助过,也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恐惧或被控制的状态。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不参与对女孩的控制和威胁,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接送。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和朋友从卖淫活动中获取的收益没有关联。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较小,且主观上对强迫卖淫的事实缺乏明确认知,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妻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丈夫就是开车的,差点把自己开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看管被害人,通过论证“没有实施暴力胁迫”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老陈组织了一个卖淫窝点,某天让老周帮忙去出租屋看着几个女孩,别让她们跑了。老周知道这些女孩是被强迫卖淫的,但还是按照老陈的安排去了。他在出租屋里待了几天,没有动手打人,没有威胁女孩,只是坐在门口看着。后来这个窝点被警方查获,老陈等人被抓,老周因为参与了看管,被以涉嫌强迫卖淫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帮朋友看了几天门,没有动手打人,没有威胁过谁。她说老周知道那些女孩是干什么的,但朋友求他帮忙,他不好意思拒绝。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情况比较特殊。他明知女孩是被强迫卖淫的,仍然参与了看管,客观上为强迫卖淫提供了帮助。但这个案子的辩护重点在于老周的具体行为和实际作用。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在看管期间的具体行为。同案人的供述和女孩的证言都显示,老周只是坐在门口,没有对女孩实施暴力、威胁或者恐吓。第二,核实老周是否参与了对女孩的控制和强迫。他不参与招募女孩,不参与联系嫖客,不参与收取费用,只是按照安排看门。第三,核实老周是否从中获利。他拿的是老陈给的一点辛苦费,金额有限。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较小、没有实施暴力胁迫,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和实际行为。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朋友老陈被判了重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看门,差点把自己看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看着谁,我都不干。”

第三个案子:被诱骗参与但主动放走被害人,通过论证“犯罪中止”争取到减轻处罚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把一名女孩骗到了辽阳,关在一处出租屋里,准备强迫她卖淫。朋友让老李帮忙看着女孩,老李到了出租屋后,发现女孩一直在哭,说自己想回家。老李心里不忍,趁朋友外出时,把女孩放走了,并给了她一些路费。女孩逃走后报了警,警方将老李和他的朋友抓获。老李被以涉嫌强迫卖淫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虽然参与了看管,但后来主动把女孩放走了,没有让朋友得逞。她说老李知道错了,主动放人,应该算立功。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犯罪中止。他参与了前期的看管行为,但在强迫卖淫行为实施之前,主动放弃了犯罪,并帮助被害人脱离控制。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主动放走被害人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出租屋周边的监控、老李和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都能证明,老李是在朋友准备强迫女孩卖淫之前主动放走了她。第二,论证老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他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三,收集老李的认罪悔罪表现,他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犯罪中止、初犯、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建议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主动放走被害人的全过程。法院最终认定老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但朋友被判了重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做错了事,但好在及时收了手。你帮我把这个‘收了手’的价值说清楚了。”

强迫卖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强迫卖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直接实施强迫行为”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看门、接送、做饭,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胁迫的,要敢于主张不属于直接实施强迫行为的人。第二,“主观明知”是重要判断标准。不知道被害人被强迫卖淫、被蒙骗参与接送看管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接送、看管、跑腿,不参与组织策划、不参与暴力实施、没有获利的,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犯罪中止是重要的从宽路径。在强迫行为实施之前主动放弃、帮助被害人脱离控制的,要争取认定犯罪中止。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没有实施暴力,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强迫卖淫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那些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直接实施强迫”和“边缘参与”、“主犯”和“从犯”、“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强迫卖淫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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