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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引诱幼女卖淫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引诱幼女卖淫罪,在刑法中属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性质极其恶劣的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有几个关键点——第一,对象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这是法定从重情节;第二,行为方式是“引诱”,包括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或者以其他手段鼓动、拉拢幼女卖淫;第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引诱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实际卖淫,都可能构成犯罪。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比较隐蔽,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卖淫场所的经营者,有的是负责“拉人”的中间人,还有的只是被叫去“帮忙”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介绍个人”“就是帮个忙”,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引诱的是幼女,更没意识到这是要从重处罚的重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朋友叫去“介绍人”但不知道对方是幼女,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争取到改变定性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老陈经营着一家按摩店,某天让老赵帮忙“介绍几个女孩来上班”。老赵想起之前在网吧认识的一个女孩,觉得她“挺开放的”,就打电话叫她去了老陈的店里。这个女孩实际年龄只有十三岁,但打扮成熟、言谈举止也显得比实际年龄大。老赵没有核实过她的年龄,也不知道她是幼女。后来这个按摩店被查获,老陈因为引诱幼女卖淫被立案,老赵因为介绍了这个女孩,也被以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根本不知道那个女孩是幼女。她说女孩打扮成熟,说话做事都像个成年人,老赵一直以为她二十来岁了。她说老赵就是帮朋友介绍个人,没有从中拿过一分钱,也没有参与按摩店的经营。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赵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引诱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主观上应当对“幼女”这一事实有认知。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赵和那个女孩的聊天记录,证明女孩从未提过自己的真实年龄,反而说过自己“早就上班了”“一个人住”之类的话。第二,收集网吧的监控和登记记录,证明女孩经常出入网吧,外貌和打扮显得成熟。第三,收集其他认识女孩的人的证言,证明她平时对外自称的年龄是十八九岁。第四,论证老赵对该女孩是幼女这一事实缺乏明知,不具有引诱幼女卖淫的主观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对女孩的幼女身份缺乏明知,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案件定性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并考虑到老赵系初犯、认罪认罚、没有获利,最终对老赵从宽处理。老赵没有被判重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为那个女孩二十多了,谁能想到才十三。以后不管谁让我介绍人,我都先问清楚年龄。”

第二个案子:在卖淫场所帮忙“拉人”但未直接引诱幼女,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减轻处罚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KTV做服务员。KTV的老板老陈有时候会组织一些卖淫活动,让小周帮忙“叫几个女孩来陪”。小周按照老板的安排,叫过几个女孩。其中一个女孩实际年龄只有十三岁,但小周不知道。后来这个卖淫窝点被查获,老陈因为引诱幼女卖淫被立案,小周因为帮老板叫了人,也被以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KTV服务员,老板让叫人就叫人了。她说小周不知道那些女孩的年龄,更不知道老板组织的活动是干什么的。她说小周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不参与对幼女的引诱和招募,不参与利益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打电话叫了几个女孩。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叫人是老板安排的,小周只是执行者。第二,证明小周对女孩的年龄缺乏明知,没有核实过身份信息。第三,证明小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老板叫了几个人,差点把自己叫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诱骗参与但主动放走幼女,通过论证“犯罪中止”争取到减轻处罚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把一名女孩骗到了辽阳,关在一处出租屋里,准备引诱她卖淫。朋友让老李帮忙看着女孩,老李到了出租屋后,发现女孩一直在哭,说自己想回家。老李一问才知道,女孩只有十三岁。老李心里不忍,趁朋友外出时,把女孩放走了,并给了她一些路费。女孩逃走后报了警,警方将老李和他的朋友抓获。老李被以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虽然参与了看管,但后来主动把女孩放走了,没有让朋友得逞。她说老李知道错了,主动放人,应该算立功。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属于犯罪中止。他参与了前期的看管行为,但在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实施之前,主动放弃了犯罪,并帮助被害人脱离控制。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主动放走幼女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出租屋周边的监控、老李和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都能证明,老李是在朋友准备引诱幼女卖淫之前主动放走了她。第二,论证老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他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三,收集老李的认罪悔罪表现,他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犯罪中止、初犯、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建议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主动放走幼女的全过程。法院最终认定老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但朋友被判了重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做错了事,但好在及时收了手。你帮我把这个‘收了手’的价值说清楚了。”

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对方是幼女、被对方的外貌和言行误导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争取改变定性为介绍卖淫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直接实施引诱行为”是定性的关键。被叫去帮忙、按照安排打电话、没有主动引诱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支配者的有效辩护方向。服务员、跑腿的、按老板指示叫人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犯罪中止是重要的从宽路径。在引诱行为实施之前主动放弃、帮助幼女脱离控制的,要争取认定犯罪中止。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没有获利、没有实施暴力,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从重处罚的重罪,辩护中要特别注意年龄证据的审查——幼女的年龄认定必须准确,不能凭推测。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明知”和“不知情”、“组织引诱”和“被动帮忙”、“主犯”和“从犯”、“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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